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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涉及市政建设项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裁决后遗留矛盾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2-11-05

沪房管征〔2012〕38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目前,本市部分原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基地,以“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作出裁决后,因拆迁人未在6个月内将协商结论告知裁决机关,也未提出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致使裁决机关不能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遗留矛盾尚未解决。为切实解决此类案件的遗留矛盾,加快推进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量基地的工作进度,经研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裁决的相关工作
    (一)对以“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裁决后尚未作出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裁决的案件,区县房管局要督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继续加大与被拆迁人的协商力度,尽可能按照拆迁基地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对拆迁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房管局应督促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对被拆迁人的正式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申请工作。
    (三)正式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申请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11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等文件执行。
    二、认真梳理本区县以“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裁决后的遗留矛盾
    (一)区、县房管局要高度重视以“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裁决后遗留矛盾处理工作,对本区县以“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裁决后尚未作出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裁决的案件,要认真梳理,按照规定填报表格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房管局。
    (二)对以“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裁决后尚未作出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裁决的案件,区县房管局原则上应当于明年3月底前作出正式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并将工作情况于明年3月底前上报市房管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类遗留矛盾梳理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