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制度(城镇) 2016-12-27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本基地实行最低安置面积标准为每户35平方米建筑面积。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凡采取货币补偿方法安置的居民,也可用相应得到的货币补偿款调换同等价值的产权房。
非居住面积的补偿安置(包括单位、个体户)。
按《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但不具备工商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不属补偿范围。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所使用的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沪房地资投(2001)673号文第十条“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规定”]。
奖励费及其他补助费的发放。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动迁第一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动迁第二期。
2、奖励费标准:
第 期后加急奖励费取消。凡在鉴定协议后7天内搬离的,方可享受加急费和奖励费。
3、搬场费:按1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4、设备迁移费:电话每门150元;闭路(有线)电视每证330元;煤气热水器每台300元;空调每台400元;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60元;所有设备移装补助费凭发票或凭证发放。
5、各类设备移装费、搬场费、搬家补助费均以现金支付(现金支票),房屋货币补偿款以特种存款单发放,居民在期内签约并如期搬离的,以上费用在搬离后10天发放。发放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予以顺延。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口径
一、拆迁安置的政策依据:
本次居民的拆迁安置,按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或111号文)及关于青浦区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青计价[2003]字第10号)文及有关政策执行。
二、计户方式:
根据《细则》第二十条,原居住私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原居住租赁公房的按“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原租赁私房的按租赁合同计户。
三、协议签定的当事人:
根据《细则》第二十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以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
公寓 |
独立住宅 |
新里住宅 |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
“两万户”新工房 |
旧里住宅 |
简屋 |
系数 |
2.06 |
1.83 |
1.82 |
2.00 |
1.98 |
1.94 |
1.65 |
1.54 |
1.25 |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以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予计算。
货币补偿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公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基地的房屋评估工作已由拆迁人指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价格补贴为(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市场单价计算,价格补贴为:(2×最低补偿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
拆迁依据和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
一、拆迁管理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发布)
二、其他拆迁补偿方案:
1、基地所属地段的最低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2、基地所属地段的价格补贴系数 %。
3、本基地主要类型居住房屋评估基价旧里 元/平方米。
三、有关责任单位及事项:
1、评估单位:
2、评估人员:
3、评估单位联系电话:
4、评估鉴定机构:
地址: 电话
5、信访接待地址:
6、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7、举报电话:
8、举报信箱设立地址:
拆迁人:
拆迁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城市建设事业、专心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遵守国家政策规定、钻研业务,认真负责按程序依法拆迁;
三、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接受索取被拆迁人钱物;
四、办事迅捷方便群众、讲究效率,不扯皮推诿为难被拆迁人;
五、遵守承诺说一不二、诚实守信,不对被拆迁人说谎和欺骗;
六、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宣传解释,不对被拆迁人蛮横和无理;
七、搞好团结维护稳定、严守纪律,为被拆迁人负责保守秘密;
八、持证上岗接受监督、公开办事,接待和走访做到二人以上。
《青浦区拆迁工作人员自律守则》
要依法办事,不准违规操作
要诚实守信,不准说谎欺骗
要廉洁自律,不准收受钱物
要爱岗敬业,不准擅自离岗
要严守纪律,不准上班喝酒
要礼貌接待,不准打架吵骂
要举止文明,不准衣着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