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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制度(农村) 2016-12-27

 

     一、基本原则:

     1、执行国务院、上海市《信访条例》原则;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3、按动迁有关政策、法规办事原则;

4、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原则;

5、做好被动迁居民与动迁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信访接待室依法受理本动迁基地由动迁所发生的各类信访事项;

2、对上级信访机关交办,转办的本基地有关动迁信访事项,负责督办并按规定时间答复信访人;

3、受理本基地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动迁各种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有关责任部门,督促办理;

4、对本基地被动迁居民提出的有关动迁的建设性合法性建议,积极与有关部门反馈;

5、对已进入仲裁、复议、诉讼渠道反映,不属于本信访受理范围;请信访人依法仲裁、复议、诉讼程序进行;

6、对已进入仲裁、复议、诉讼渠道已生效的反映,不属于本信访受理范围,请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7、对已作处理并经查实处理并无不当的各类有关动迁的信访事项,一般不再受理。

三、工作要求:

1、设立信访接待室地址:                            受理本动迁基地由动迁所发生的各类信访事项,为信访居民服务;

2、安排专人接待,接待人员应文明、礼貌、耐心接待上访居民,认真受理本基地各类有关动迁信访事项;

3、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在当天将受理的信访事项转交责任单位处理,并跟踪督办,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4、对不属于本基地信访受理范畴的情况,工作人员应向上访人员耐心的解释,并正确引导;

5、对特殊、突发的动迁矛盾本基地信访部门应参与协调或牵头协调尽力化解矛盾;

6、信访受理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并按规定时间答复信访人;

7、信访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8、对能答复的信访事项,尽力当场答复,需要了解核查的信访事项在七天之内给予答复信访人;

9、工作人员应向上访人宣传信访秩序,上访人须遵守信访秩序,以保证信访室正常接待,维持正常上访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