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在拆基地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8-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房屋保留保护的新要求,结合本区在拆基地工作实际制订的青浦区在拆基地综合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青浦区在拆基地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确保全区在拆基地管理模式和标准的统一,做到在拆基地管理规范,措施到位,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房屋保留保护的新要求,结合本区在拆基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行房屋征收(拆迁)基地,适用本办法。置换地块和原动迁基地未收尾的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包括:

(一) 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的基地;

(二) 已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且部分居民已签约搬离,但目前停滞的基地;

(三) 已完成房屋拆迁工作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基地;

(四) 本区认定的其他基地。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在拆基地综合管理工作严格遵照“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确保安全”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在拆基地综合管理系拆房中标后增加的配套内容,为统一和方便管理,使在拆基地综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基地拆房的中标单位即为该在拆基地的综合管理责任单位,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综合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区房管局对综合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监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区房管局:根据相关拆房法规对在拆基地的安全和管理进行监督,重点对拆房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2、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3、拆房企业:承担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4、管线拆除企业:承担在拆基地的水、电、煤等管线的拆除工作,对管线的相关安全工作负责并按协议内容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第六条  管理内容

在拆基地综合管理内容主要由封堵和管理组成。

封堵包括对底层已接收的空房门窗用砖进行封堵,沿街门封堵后统一粉刷。二层及以上统一用木板(九夹板标准以上)进行封堵。道路旁边的房屋拆除后,及时用砖墙进行围护,并统一粉刷,进行封闭式管理。

管理内容重点是在拆基地的安全工作,包括保安和保洁等工作。保安工作是指派专人对在拆基地进行24小时巡逻,重点对已腾空接管的房屋进行巡查,杜绝外来人、物进入空房,确保已腾空接管的房屋水、电、煤等方面的安全,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等安全责任事故;加强对盲流、闲杂等外来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洁工作包括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无主的生活垃圾,派专人对在拆基地进行日常保洁,确保在拆基地环境整治。加强对保留保护建筑的巡查和保护,对应保留保护的房屋,提出保护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拆除。

第七条  相关要求

1、拆房企业(拆房管理单位)不得将已接收管理的空房出租,未经区房管局同意不得出借,未经区房管局同意不得将已拆空的场地作停车场点或挪作他用。

2、如拆房企业(拆房管理单位)未经区房管局同意将空房出租、出借或将已拆平的场地作停车场点或挪作他用,或因管理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区房管局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分。

3、如区房管局或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三次以上(含三次)发现基地存在环境脏乱、门窗封堵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管理问题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经指出后仍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次以上(含二次)村居民信访、投诉事宜经相关门部协调后仍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房管局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分。

第八条  考核监督

将在拆基地综合管理工作纳入评优和绩效考核范围,如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情况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管理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已签订协议按原协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