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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庭申请条件、程序 2009-09-03

 

  特殊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1 、 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635 元(含 635 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7 平方米;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570 元(含 570 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7 平方米。

  特殊家庭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填写《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认定表》,资格认定:劳模经市总工会认定盖章,重点优抚对象由区县民政局认定盖章。家庭收入分别由区县总工会、民政局进行核定;居住面积等由区县廉租办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