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04-29
沪房管修〔2014〕127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管系统防汛防台的应急保障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沪房管修〔2012〕8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28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台风、暴雨、高潮和风暴潮等灾害性气候对房屋建筑产生的影响,切实做好房管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台风、暴雨等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汛期居住房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的管理职能,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御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影响或造成居住房屋受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住宅修缮基地、房屋征收拆除基地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属地负责,统一指挥,行业指导;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基本概况
2.1住房情况
截至2011年底,上海实有各类房屋建筑105151.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房屋56263.2万平方米。近年来,上海加大了旧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了大量的危棚简屋,并加大了对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的力度,居住房屋的总体安全性能和完好程度有所提高,低洼居住区汛期受淹积水面积和时间有所下降,居住区的整体防汛抗灾能力逐步提高。但本市仍有1217多万平方米的旧式里弄以下的居住房屋和低标准住宅,其房屋的安全性能和防御抵抗台风、暴雨的能力较差,部分居住小区(街坊)地势低洼,排涝能力较差。同时,本市有大量住宅小区和地下空间(停车库),设计防汛排涝标准较低,抵御极端强降雨的排水能力仍较脆弱。
2.2施工工地
2.2.1住宅修缮工地
本市每年有近千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要实施综合修缮、成套改造、平改坡综合改造等,有相当数量的施工都在汛期中实施。汛期中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对工地的施工安全、防汛排涝、防风抗台等影响极大,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2.2.2拆除施工工地
近年来本市旧区改造和城市建设的任务依然严峻,每年要拆除近千万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拆除住宅建筑时,保障拆除基地防汛排涝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未拆房屋的安全使用,是汛期的重要工作。
2.3重点防御对象
2.3.1老旧住房
2.3.1.1各类里弄住宅、简屋、低标准住宅,以及早期由业主自行建造的“老私房”。
2.3.1.2已产生危险的房屋。包括自然损坏形成的危险房屋;因业主(使用人)不合理使用形成的危险房屋;因房屋周边建设施工影响造成损坏形成的危险房屋等。
2.3.2居住小区(街坊)排涝
2.3.2.1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居住小区、街坊。
2.3.2.2居住小区和居住房屋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库、地下室等。
2.3.3住宅修缮施工工地
2.3.4房屋征收基地和拆除施工工地
3.组织体系
3.1防汛防台组织机构
3.1.1市房管局
市房管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协调房管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防台防汛工作。市房管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局办公室、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物业管理处、房屋征收管理处、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公房经营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
3.1.2各区县房管局
各区县房管局设立相应的防汛防台组织机构和工作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防汛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房管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落实行业防汛工作要求,督促、检查行业相关单位防汛防台工作执行情况,指导房屋维修应急中心,相关应急抢险队伍应急演练和防汛救灾工作。
3.1.3各相关单位
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和住宅修缮、房屋征收和拆除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实际建立防汛防台工作机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根据区县防汛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指令,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和防汛应急抢险任务。
3.2市房管局主要职责
3.2.1协调房管行业防汛防台工作。
3.2.2督促、指导各区县房管局修编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房屋的查险、排险和私有房屋的督查督修工作。
3.2.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指令,收集掌握本系统防汛防台工作情况和灾情。
3.2.3指导、协调房管系统行业防汛灾情的处置,配合市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灾情或事故。
3.2.4统计报送防汛相关灾情、工作情况。
3.3市房管局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3.3.1局办公室
3.3.1.1负责局机关防汛防台工作的设备、车辆等后勤保障。
3.3.1.2按照局防汛领导小组要求和局防汛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素材,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房管系统防汛防台工作动态、信息(拟定或审定灾害信息发布内容)。
3.3.1.3会同局房屋修缮改造处(局防汛办)协调局系统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3.3.2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
3.3.2.1负责市房管局防汛防台日常工作,协调房管系统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3.3.2.2承担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工作,督促局防汛成员单位落实市防汛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汇总房管系统灾情及工作信息。
3.3.2.3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房管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单位修编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3.3.2.4组织、指导、检查、督促落实房管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归口管理、传递防汛信息(包括气象预警、应急响应、灾情等)。
3.3.2.5牵头协调参加局机关防汛值班。
3.3.3物业管理处
3.3.3.1督促指导区县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应急专项预案编制,落实住宅物业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会同局防汛办指导、检查区县居住区的防汛防台工作。
3.3.3.2督促指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房屋隐患排查整改、居住小区排水系统疏通养护和地下空间防汛排涝保障工作。
3.3.3.3负责向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人员发布气象预警、防汛防台工作信息、工作要求。
3.3.3.4参加局机关防汛值班等工作。
3.3.4房屋征收管理处
3.3.4.1负责征收(拆迁)基地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房屋征收(拆迁)单位做好征收范围的房屋安全、防汛防台和突发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3.3.4.2负责统计房屋征收基地灾情及工作信息。
3.3.4.3配合做好拆除施工工地防汛防台工作。
3.3.5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公房经营管理事务中心)
3.3.5.1会同局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区房地集团做好直管公房的防汛防台、房屋安全相关工作。
3.3.5.2负责房管系统防汛防台相关灾情、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
3.3.5.3指导各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做好房屋应急维修的保障工作。
3.3.6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3.3.6.1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县房管局、拆除施工企业做好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的防汛防台工作。
3.3.6.2指导各区县房管局和相关单位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排险工作。
3.3.6.3配合区县房管局和相关单位做好房屋突发事故及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3.3.6.4负责统计相关房屋安全、拆除施工防汛灾情及工作信息。
3.3.7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
3.3.7.1负责住宅修缮工程防汛防台工作。
3.3.7.2指导各区县房管局和相关单位落实住宅修缮工地防汛防台工作。
3.3.7.3负责统计报送住宅修缮工地防汛防台灾情及工作信息。
3.4各区县房管局主要职责
3.4.1各区县房管局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防汛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及市房管局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房管行业防汛防台工作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及突发事故的处置。
3.4.2指导、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修缮企业、房屋征收单位和拆除施工企业落实住宅小区、住宅修缮工地、房屋征收基地和拆除施工工地的防汛防台和应急抢险工作。
3.4.3督促、指导辖区内房屋所有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的查险、排险和私有房屋的督查、督修;做好住宅小区排水管道的疏通养护,落实住宅小区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保障措施及防汛防台的其他工作。
3.4.4在区县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领导下,协同组织实施本区域房屋抢险排险、灾情处置、居民撤离危险区、开展社区自救互救工作。
3.4.5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住宅修缮工地、房屋征收基地和房屋拆除工地的防汛防台工作。
3.4.6及时传递、上报本辖区房屋的灾情和救灾情况。
4.预警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1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市防汛指挥部和上海中心气象台公布的应急响应规范执行。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4.2.1.1 Ⅳ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
4.2.1.2 Ⅳ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加强对汛情观测和防汛防台工作指导。
②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和住宅修缮工地、征收拆除基地等密切关注气候变化,视情况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保障工作。
4.2.2 Ⅲ级响应
4.2.2.1 Ⅲ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
4.2.2.2 Ⅲ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②各级防汛机构人员进入岗位,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汛情观测,加强值班。
③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住宅修缮工地、征收拆除基地等及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密切关注气候变化,视情况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低洼易受淹小区(街坊)的排水工作;会同街道等做好危险房屋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4.2.3 Ⅱ级响应
4.2.3.1 Ⅱ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橙色预警信号。
4.2.3.2 Ⅱ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必要时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对工作作出应急部署。
②各级防汛机构指挥部分管指挥进入指挥岗位,检查落实部署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汛情观测,加强值班。
③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住宅修缮工地、征收拆除基地等及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密切关注气候变化,视情况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低洼易受淹小区(街坊)地下空间的排水工作;会同街道、居委等做好危险房屋人员转移疏散工作,督促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向业主(居民)做好防汛宣传工作,加强对室外空调机架、花架等房屋附着物的检查加固;住宅修缮工地、拆除施工工地做好机械设备、临时设施、施工用电等危险源的监管,并做好临时建筑人员撤离、脚手架的防汛防台等措施。
4.2.4 Ⅰ级响应
4.2.4.1 Ⅰ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红色预警信号。
4.2.4.2 Ⅰ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各级防汛机构指挥部总指挥进入防汛防台指挥岗位,检查落实部署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③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住宅修缮工地、征收拆除基地等及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低洼易受淹小区(街坊)的排水工作;相关物业企业视情通知车主将车辆撤离地下停车库,会同街道、居委等做好危险房屋人员转移撤离工作。做好住宅修缮工地、拆迁基地人员转移撤离工作。
5. 相关保障措施
5.1各区县房屋维修应急中心作为辖区内的房屋应急维修和抢险救灾骨干力量,在做好本机构的工作任务外,接受所在区县房管局的指令,承担本辖区重大灾害处置任务,如发生塌房伤人或其他灾害性事故,中心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向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市房管局报告。
5.2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组建抢险救灾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器材,承担管辖房屋的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任务,并接受所在区县房管局的指导和统一调遣。
5.3各拆除施工企业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器材,在各区拆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5.4 每年5月31日前,各区县房管局要会同街道(镇)完成房屋的督查督修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完成所管理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房屋解危工作,会同街道(镇)落实危房人员临时转移避险安置点。会同区县防汛、水务、建管、市政等部门实施对低洼易积水小区(街坊)的改造。
5.5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单位加强车辆信息登记,沟通交通管理部门落实车辆应急撤离停放措施,视雨情、汛情通知车主应急撤离地下停车库。
5.6每年5月15日前,各单位完成本单位防汛防台领导机构、工作部门人员、应急抢险队伍的调整和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5.7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防汛防台工作,由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拆房办)会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5.8住宅修缮工程的防汛防台工作,由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