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 2014-03-13
沪房管保〔2014〕7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规定,就租赁合同期满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准入资格重新审核及续租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租赁项目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租赁项目运营机构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出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
(二)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要求填写《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并持《联系单》、《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在租赁合同到期一个月以前,向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本市户籍地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出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三)各相关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规定,对申请对象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在街道(乡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四)项目运营机构凭新的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五)未能通过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的原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退出原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参照沪房管保〔2013〕437号文规定,在退租时申请两个月过渡性居住期。
(六)单位续租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在续租时更换其他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居住使用。
二、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由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按照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窗口重新提出准入资格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重新审核准入资格,并向符合条件对象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凭新的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各区(县)根据上述要求需制订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实施细则的,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订。
三、其他事项
承租或居住使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市筹和区筹项目)累计满6年的家庭(单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资格。
单位承租本市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市筹和区筹项目)满6年且居住使用人未变更,仍需要续租的,单位应在退出该套公共租赁住房后重新选房,并应变更居住使用人;所在项目房源已进入轮候供应阶段的,应按规定参加轮候。
附件:1.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个人版)
2.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单位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个人版)
原租赁房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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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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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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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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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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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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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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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入资格确认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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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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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人 意见 |
本人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拟申请续租。本人将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规定,重新申请准入资格。
主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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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营机构审核意见 |
经核,承租人与我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届满,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期缴纳租金,请相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构、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对其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受理、审核。
(运营机构盖章)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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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原项目运营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在重新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时提交。
附件2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单位版)
原租赁房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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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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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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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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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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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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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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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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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入资格确认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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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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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本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拟申请续租。相关入住人将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规定,重新申请准入资格。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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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营机构审核意见 |
经核,该单位与我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届满,租赁期间承租单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期缴纳租金,请相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构、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对相关居住使用人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受理、审核。
(运营机构盖章)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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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原项目运营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在重新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