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本市户籍集体户口人员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口年限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9-23
沪房管保〔2014〕26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公安分局:
经研究,现就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集体户口人员(以下简称集体户口人员)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户口年限计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集体户口人员按照《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的规定,将户口迁移至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处住房,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或社区公共户内的,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由原迁出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其现户口年限可以与原集体户口年限累计计算。
特此通知。
附件:户籍迁移情况核实认定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户籍迁移情况核实认定单
兹有本市城镇常住集体户口人员 ,原户籍地址为: ,取得本市户籍日期: 。 年 月 日起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的要求,将户籍迁移至本市 。
特此证明。
户籍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