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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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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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规范所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四)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受理机构)
局办公室为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负责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四条(基本原则)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局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青浦区政府网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现场申请等多种途径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七条(初审)
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申请的,为提高效率,受理机构应当建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第八条(受理)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局办公室应即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填写《青浦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并根据申请内容与相关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确认并转交。
第九条(处理)
各相关业务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针对申请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及时、有效地对申请作出拟办理意见。对同意公开的,附上公开信息内容随原件一并反馈局办公室;对不同意公开的或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有异议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提出具体意见。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答复)
局办公室收到相关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的拟办意见后,制作相应的告知书,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加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提供申请人。
第十一条(送达)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