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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主动公开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11.14

杨伟英委员:

您在区第五届政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32号提案《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的几点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续筹的有关事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沪府发(2011)2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以及市住建委就维修资金续筹工作专门下发的沪建物业(2016)20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的通知》要求,当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中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资金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或该门号住宅的业主需要再次筹集维修资金。筹集方式分为法定筹集方式、日常筹集方式、公共收益补充方式。法定方式就是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委会、物业公司启动维修资金续筹程序,业主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取一次性足额筹集,也可以按24个月逐月筹集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日常续筹的方式就是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建立日常补充筹集机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后转入相应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内,直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金额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公共收益补充方式就是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可按规定补充维修资金。
为此,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定期开展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和补充维修资金的检查工作力度,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二是结合青浦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相关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专门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续筹工作
三是积极会同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对业委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政策宣传
四是根据《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业主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或补充维修资金的,经区房管部门书面送达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将该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