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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管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1-10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各支部:
  《青浦区房管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青浦区房管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2日
青浦区房管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管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房管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本系统干部职工为民清廉、严守纪律、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根据《青浦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房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本局系统各单位对未尽责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干部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追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实施问责过程中,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无不可抗因素,工作拖拉不力、推诿扯皮,工作进程与目标任务相距悬殊的;
  (二)不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有禁不止的;
  (三)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路线、方针、政策的。
  第六条  在工作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擅自决策涉及本单位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二)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使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规决定公共资金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国有(集体)资源配置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在依法履职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利用职权向服务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违反规定采购物品以及购买社会服务(如食堂管理、干部职工体检、疗休养安排)等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管理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监督管理缺失,职责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用人失察、失误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六)在单位安全管理和管辖范围内公房安全管理(包括修缮项目),履职不到位、管理缺失、安全隐患排查不清,引发重大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在为民服务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或者未能限时办结,引起群众强烈反映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引起群众强烈反映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服务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引起群众强烈反映的;
    (四)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甚至刁难导致事态恶化的;
    (五)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式简单,工作态度粗暴,引起群强烈反映的。
  第九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有本办法第五至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问责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从轻情节。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局纪委负责科长(主任)助理以上干部(包括党支部委员、团委副书记)问责事项的日常事务,并牵头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事项,由所属单位负责,局纪委、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其问责事项交办、督办、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问责线索来源及移送:
    (一)局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领导提出的工作意见,由局办公室负责移送问责实施机构;
    (二)局纪委、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的,应当移送问责实施机构;
    (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有关职能科室应当移送问责线索;
    (四) 问责实施机构应关注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主动发现问责线索;
    (五)其他。
    第十七条  对科长(主任)助理以上干部(包括党支部委员、团委副书记)实施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纪委牵头组织人事科及相关职能科室成立调查组,对问责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建议报局党委审定;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二)局党委依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的,局党委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三)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局纪委草拟;
    (四)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的,由局纪委负责实施;
    给予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实施;
    (五)问责决定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责的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被问责对象的个人档案。
  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所属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在30 日内作出回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问责结果应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问责对象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被免职的党政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问责结果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运用。
  被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的,扣发当年度30% 绩效考核奖;受到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扣发当年度50%绩效考核奖;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扣发当年度80%绩效考核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局组织人事科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