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 2011-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提高上海农村居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为目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发展上海农村基层建设成果,促进新一轮文明村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上海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服务社区化、居住田园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吸引农民群众创造美好新生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建设,改善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向市民、进而向文明市民转变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文明村的创建范围是,全市郊区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上海市文明村是在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中成绩突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村民安居乐业的先进单位,是行政村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规定为上海市级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镇(乡)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村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和指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文明村标准
第六条 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创建基础扎实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村内三室一站一店、大型公共绿地建设达标,按规定设置公共设施;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年收入逐年提高;村容村貌整洁,河道及两岸环境整洁;创建工作有保障,精神文明创建有组织、有规划,并取得实效,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经费投入,获五好村党委称号。
(二)村务管理民主规范:领导班子建设坚强有力,干群关系满意率高;村民自治民主有序,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治安管理规范有效,治安力量配备到位,村内无聚众赌博现象,村内无黑势力,无非法出版物;基层综治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管理规范有效,落实低碳环保要求;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培养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村风民俗文明健康:村民教育广泛开展,注重“四德”教育,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形势任务、普法、科普教育,建立规范的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文体活动;公益活动蔚然成风,群众参与广泛,积极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扶贫帮困形成机制,关心困难群体;社会风尚良好,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氛围,引导村民遵守“七不”规范,邻里关系和睦,倡导科学文明,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
第三章 文明村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文明村的创建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村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所在的区(县)文明委及办公室管理,由镇(乡)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提供支持。
第八条 创建文明村要有一定资金投入,保证各项活动进行。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村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村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地区的文明村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指导行政村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
2、监督、检查文明村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村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4、沟通文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5、对获得市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各区(县)、镇(乡)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形成激励机制;对经济相对薄弱,但创建积极性高、管理有序的村,各区(县)、镇(乡)要给予积极扶持;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退步的村要给予批评和帮助。
6、建立文明村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村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反映等。
第十一条 各区(县)、镇(乡)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村的检查考核。要在镇(乡)自查的基础上,区(县)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村是与文明单位并列的荣誉称号,村及村属集体资产企业原则上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转制后的文明村不转为同级文明单位,需重新创建。鼓励村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参加文明小区评选。
第四章 文明村的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村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创建成效显著的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村的申报和评比。申报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的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申报村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备。
创建文明村以自愿报名和上级推荐(包括市级各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办法,逐级向镇(乡)、区(县)文明办申报。
第十四条 文明村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检查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两年由文明办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由各职能部门参加,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凡按照文明村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市文明村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市级文明村,由各区(县)文明委从区(县)文明村中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申报村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求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命名的文明村,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村在下一届的评选中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回收牌匾。文明村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二十条 撤销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村称号的村委,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的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
上海市文明村测评体系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污染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环境矛盾;
3、创建期内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备。
二、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村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3个测评项目:创建基础扎实有效;村务管理民主规范;村风民俗文明健康。特色指标(也是“激励性”指标)反映文明村创建工作特色,共5项。
2、测评方法:以“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数据,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3、分值结构: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一、基本指标(占90%)
测评项目 |
指标名称 |
测评标准 |
测评方法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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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 创建基础扎实有效 |
Ⅱ-1 基础设施 |
1)村级组织所在地升挂国旗,有明显的村级组织标志; 2)村内建有3㎡以上的宣传栏(包括健康教育专栏、村务公开栏),文化活动室≥120㎡,村内卫生室达到市甲级卫生室标准; 3)建有1000㎡以上的公共绿地,供居民休闲、锻炼、娱乐;村绿化覆盖率≥20%(不包括农田); 4)公共设施完善,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点、垃圾箱房、公共厕所、室外健身点、室外球场等设施,已建成的科学健身路≥一条; 5)有城乡巴士文明站点; 6)村内集中居住区内有线电视入户接通率≥90%,自然村宅有线电视入户接通率≥70%; 7)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村务办公信息化。 |
1)2)4)实地考察 3)6)材料审核 5)7)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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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2 村级经济 |
1)建成观光农园等支撑当地经济和能让农民增收的特色产业,农民人均年收入和村可支配收入在本镇区内名列前茅; 2)村集体经济年均增长≥10%; 3)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10%。 |
材料审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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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3 村容村貌 |
1)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参照市文明小区创建标准,集中居住区内无毁绿种菜、乱堆物现象; 2)河道水系畅通、水面干净,水质无黑臭现象,两岸环境整洁,绿化养护良好,村内无危桥; 3)村主干道平整完好,无缺损坑洼;道路整洁,无占道堆物现象 ; 4)村内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垃圾箱房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散落、环境脏乱现象,无旱厕; 5)自然村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堆物整齐,村落民宅修缮整齐,体现江南乡村文化特色,宅前屋后环境整洁,并有绿化、植物覆盖,农居客堂门清、堂净,家什摆放整齐,农家厨房灶台整洁、食品卫生安放。 |
实地考察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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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4 创建保障 |
1)精神文明创建有组织、有规划,通过城乡结对借鉴城市文明建设经验,创建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并取得实效; 2)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村获得五好村党组织称号; 4)及时回应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回复率≥95%,整改满意率≥90%。 |
材料审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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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2 村务管理民主高效 |
Ⅱ-5 领导班子建设 |
1)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引领和示范,学习有规划、有目标、有组织,村党支部积极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落实活动要求,加强党、团组织的建设; 2)村党支部为村民办实事,干群关系融洽,村干群关系满意率≥80%; 3)落实党务公开,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方法,领导班子廉洁自律。 |
1)3)材料审核 2)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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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6 村民自治 |
1)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普遍认同,自觉遵守; 3)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执行良好。 |
1)3)材料审核 2)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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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7 安全管理 |
1)村内有警务室,治安、消防力量配备到位,预防侵财性犯罪成效明显,年内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2)落实居民集中居住区门卫制度,村内有专门的治安、消防联防队; 3)打击黄赌黑,村内无聚众赌博现象,村内无黑势力,严厉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传播淫秽、暴力、封建迷信等行为,大力堵截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窝点; 4)村内无非法行医点。 |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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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8 基层综治 |
1)综合治理组织体制健全、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有力,创安活动全覆盖,按照平安小区要求开展基层创安活动,有治保会、调解委员会等创安机构,有创安记录手册,记录齐全; 2)社会和谐稳定,无重大影响的不稳定事件,无越级上访或群访事件; 3)居民遵纪守法,无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和犯罪事件,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和吸毒人员复吸率低。 |
材料审核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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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9 环境管理 |
1)落实低碳环保要求,发展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维护农村生态环境; 2)镇级以上河道保洁率达100%,村级河道保洁率≥95%; 3)有专门的保洁队伍,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证防蝇、防鼠设施到位,有效控制虫害密度; 4)环保工作措施落实,村内生产项目和餐饮、娱乐等污染型三产项目建设须经过环保审批,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不污染饮用水源,村民饮用水质达标。 |
1)3)4)材料审核 2)材料审核、实地考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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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0 未成年人保护 |
1)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假期活动,组织社会实践活动; 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3)烟草销售点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 4)关注留守儿童成长,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
1)4)材料审核 2)3)实地考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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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1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
1)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外来务工人员登记率≥90%,常住人口登记率达100%; 2)积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村内活动,对进城务工人员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关心外来务工人员二代成长,培养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材料审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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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3 村风民俗文明健康 |
Ⅱ-12 村民教育 |
1)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四德”教育,运用“东方讲坛”等资源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2)加强形势任务、普法、科普教育; 3)宣传落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建立规范的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普及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并提供优质服务。 |
1)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2)3)材料审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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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3 文化活动 |
1)村民活动室有活动计划并张贴公布,村活动室内订阅期刊报纸≥10种; 2)落实数字电影工程、图书馆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的具体要求,村民能享受东方资源配送中心提供的丰富文化产品; 3)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文体活动,发扬优秀文化传统,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4)定期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全民健身等活动,并建有活动档案和考评机制,村民文化或健身团队≥3支。 |
1)实地考察 2)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3)4)材料审核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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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4 公益活动 |
1)村内志愿者工作开展良好,群众参与广泛,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适龄人口(16至70岁)比例≥8%; 2)积极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农民提高增收致富能力; 3)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志愿服务项目,帮助村内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等困难人群解决生活困难; 4)积极在村民中推广自愿无偿献血,献血工作落实良好,完成年度献血目标,广泛认同骨髓、器官捐献等公益行为。 |
1)2)3)材料审核 4)问卷调查、材料审核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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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5 扶贫帮困 |
1)设立捐助接受点,经常组织捐赠、救助等各类活动,募集的扶贫帮困资金,专款专用; 2)关心困难群体,形成帮扶长效机制,设立帮扶基金通过补助等方式解决帮扶对象具体困难。 |
1)材料审核 2)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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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6 社会风尚 |
1)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氛围,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知晓率≥80%,创建星级户等荣誉农户,覆盖率≥85%; 2)通过设立道德评议台等形式,提高村民文明素质,引导村民遵守“七不”规范; 3)邻里关系和睦,不歧视、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无家庭暴力现象,关心、帮助空巢老人; 4)村内宗教活动正常有序,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无乱烧香、私设聚会点等非正常宗教活动; 5)倡导科学文明,移风易俗,引导婚丧嫁娶等民间习俗,无大操大办现象。 |
1)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2)3)4)5)问卷调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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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色指标(占10%)
序号 |
指标名称 |
测评标准 |
测评方法 |
分值 |
1 |
创建经验推广 |
市文明委(办)、市级职能部门、区级党委、政府充分肯定并推广经验,市、区级主要媒体报道 |
材料审核 |
2 |
2 |
荣誉称号和奖励 |
区级3项或市级2项或国家级1项 |
材料审核 |
3 |
3 |
创建特色 |
有集中居住区获得市级文明小区 |
材料审核、实地考察 |
4 |
年度内区级以上重大活动在当地举办,并取得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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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两园”创建有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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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镇与村之间的公务局域网,建成村办网站,村务网上办理、网上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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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创建效果 |
村民满意率≥80% |
问卷调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