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新镇征地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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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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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9
各村(居): 现将《华新镇征地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华新镇征地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随着华新镇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动迁安置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公开透明、依法有序的动迁原则,根据华新镇的实际情况和新的建房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动迁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房屋动拆迁补偿安置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第13号文件《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并由动迁公司与动迁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华新镇的征地动迁安置户。 三、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以一户一宅为前提,拆一还一为基本原则进行动迁。 (二)以评估价为基准(2级以上资质)进行补偿的动迁原则。 (三)以纯货币安置、配套商品房安置和联体别墅安置等方式进行动迁安置。 四、房屋动迁补偿依据: (一)动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计户标准以一户一宅为前提,被动迁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或其他的合法依据。 (二)征地动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规划征地范围内或批准文件范围内的房屋权利所有人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 (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为准,在经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内的房屋,其合法建筑实际面积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予以补偿。 五、动迁补偿标准: (一)基本补偿: 1.被动迁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所确定的价格(建安重置价×房屋成新×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2.房屋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数量和质量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所确定的价格为依据进行结算(包括装潢、围墙、场地、树木等其它附着物)。 3.搬家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按12元/㎡计算。 4.异地补贴:按青浦区人民政府“青府发(2002)80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5.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在协议约定的5个月过渡期内按150元/人/月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3个月内即在6-8个月以内按200元/人/月计算,过渡期超过8个月以后的按300元/人/月计算。 6.其他综合补偿:本动迁补偿办法体现了华新镇动迁安置政策的延续性。综合考虑到各动迁户在动迁过程中的各自不同的特殊情况或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过渡费用不足等其他各种因素,特设立其他综合补偿,标准为在被动迁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即第一项补偿)提升5%—15%。 7.速迁奖励:凡被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动迁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速迁奖励费(以交出钥匙和被拆迁房屋为准),标准为每户15000元。 8.其他补偿: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外建造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实行旧材料收购,按质量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 (二)奖励补偿: 1.鼓励货币安置奖励: 动迁户愿意接受纯货币安置的,结合本镇实际,根据批复范围内的实际合法有效的被动迁建筑面积按1750元/㎡予以奖励。 2.鼓励配套商品房安置奖励: 动迁户愿意接受配套商品房安置的,结合本镇实际,根据批复范围内的实际合法有效的被动迁建筑面积按750元/㎡予以奖励。 3.鼓励联体别墅安置奖励: 动迁户愿意接受联体别墅安置的,结合本镇实际,根据批复范围内的实际合法有效的被动迁建筑面积按350元/㎡予以奖励; 六、房屋动迁户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华新镇的实际情况和新的建房政策,以及新形势下原有的动迁补偿安置日益凸显的矛盾,在今后的动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拟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动迁补偿安置: (一)纯货币动迁补偿安置 纯货币动迁补偿安置的不给予宅基地自建、联体房和动迁商品房安置,只以纯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基本补偿+鼓励货币安置奖励补偿; (二)配套商品房安置 由政府提供多层配套商品房,以优惠价销售于被动迁户作为安置用房。 补偿标准:基本补偿+鼓励配套商品房安置奖励补偿; (三)联体别墅安置 由政府提供联体别墅,以优惠价销售于被动迁户作为安置用房。 补偿标准:基本补偿+鼓励联体别墅安置奖励补偿; 七、安置房价格及安置面积差额的处理办法: (一)动迁商品房销售基价按3000元/㎡计算。动迁户自愿接受现有的补偿安置房屋,超出核定面积25%以内的按3800元/㎡计算;超出核定面积25%-50%的按4600元/㎡计算;超出核定面积50%以上的按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计算。购房面积少于拆除面积的缺额面积按1750元/㎡予以奖励。 (二)联体别墅销售基价按1000元/㎡计算。动迁户自愿接受委托代建的或已建的别墅,以一户一宅为前提,拆一还一为标准,超出标准面积25%以内的按1500元/㎡计算,超出核定面积25%-50%的按3000元/㎡计算;超出核定面积50%以上的按6000元/㎡计算;或以现有的家庭成员人数为依据,按照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的建房政策为标准,核定销售基价1000元/㎡,超出标准面积25%以内的按1500元/㎡计算,超出标准面积25%-50%的按3000元/㎡计算;超出标准面积50%以上的按6000元/㎡计算。 八、动迁操作顺序: (一)由政府确定动迁性质及范围。 (二)在丈量评估的基础上由动迁公司与动迁户协商签约,运迁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三)动迁户在签约后15天内完成搬迁并交出钥匙。 (四)凭动迁协议到镇规划建设科办理安置手续。 (五)由镇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 九、其它说明: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新的动迁户按本《办法》施行。原已签订的动迁协议仍按原安置办法实施。 (二)如遇政策调整或安置房基价如遇市场价格有大幅度调整的,本《办法》另行修订。 (三)本《办法》由华新镇动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