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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中青苗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有关规定

主动公开

2008.12.15

各村:

为了确保我镇建设、工业等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用中青苗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沪价商[2006]009号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一律为4.35/m2(粮、棉、蔬)

二、常年作物的补偿标准:2004年前与2004年后种植报政府认可的常年作物,由镇与村协商补偿,超过4.35/m2标准部分由政府负担。2004年后种植的常年作物(未办手续的),青苗费按照4.35/m2标准一次性补偿,今后不再另行补偿。

三、设施(沟、渠、路等)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凡镇工业开发与集镇建设等项目中涉及农民竹园基的,一次性补偿45006000/亩。

五、支付方式:由镇集体土地管理站统一与村结算资金,然后由村支付给补偿所有者。各村要加强土地管理,要处理好种植户与确权农户的关系,补偿资金要及时到位,如超过标准支付的由村自行负担。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补偿标准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镇集体土地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