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管理及有关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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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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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4
各村: 为了加快我镇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完善农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进一步鼓励本地人种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结合本镇农业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土地延包相关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农民承包地种植现状,在尊重农民生产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实施农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积极鼓励本地农户(农民)承包土地,从事粮食生产,积极鼓励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本地农民收入,控制来沪种植人员数量,巩固田间棚舍整治效果和改善田间生产秩序,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形式 1、各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行组建农业合作社,负责全村耕地的经营、管理。 2、对不具备组建合作社的村,可组建农业土地管理服务队,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管理,服务队主要负责人建议由村委副主任、服务队长兼任。 三、扶持范围标准 (一)粮食生产 1、凡种植粮食(水稻)面积的,村合作社或村土地管理组织(服务队)享受区、镇二级财政补贴每亩300-500元/年。(主要用于“流转”成本、规模种植等差额补贴) 2、凡本地农民承租耕地种植水稻面积的,市、区二级财政对粮食直补的资金由本地农民享受(实行实名制打卡)。 3、财政补贴实物(种子、农药及农资)由村级合作社、服务队或直接签约的种植户享受,属自筹部分的资金谁享受谁负担。 (二)机械化育插秧补贴及收费标准 1、机械化育插秧工厂(企业)享受市、区二级财政对育秧、插秧实补政策。 2、接受育插秧服务的经营户(集体或个人)须支付成本费,每亩30元/年。 3、机械化育插秧工厂(企业)服务成本高于补贴及收费差额部分,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测算后报镇政府专项报批。 (三)其他 1、农民承包地未“流转”面积(自行进行粮食生产的),由各村申报并经核实,农民可直接享受粮食生产直补政策。(实名制) 2、“流转”面积中的耕地,村级服务组织提供给本地农民种植蔬菜,财政补贴每亩300元/年。 四、不享受镇财政补贴范围 1、未“流转”后的耕地面积(农户自己经营) 2、鱼塘、果林、花卉、苗木及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未认可的面积。 3、农民已参加“镇保”但未失地的面积(征而未用)。 4、来沪人员租地种植蔬菜、西甜瓜、水生作物等面积及专业合作社转租给来沪人员种植蔬菜或水稻的面积。 5、各村在流转面积中有田间违章搭建的。 五、考核结算方法 1、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于当年底对各村服务队依据本细则进行考核、结算。 2、实行非粮食、蔬菜生产用地申报审批制度(规划开发除外),并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批及备案。 3、区、镇二级财政补贴及专项扶持资金拨付,由镇财政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直接划拨各村委会或农业服务队(合作社)。 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各村服务队(合作社)要规范耕地发包手续,在签订合同时应掌握以下几个环节: 1、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签,但不得转租。 2、合同文本中,是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要明确界定。 3、鼓励本地农户承包,尤其是从事粮食生产,合同中要明确粮食生产直接补贴的受益方。 七、本意见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