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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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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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各镇级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我镇财政资金的拨付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预算内资金 1、年初经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资金,包括各类办公经费、水电费等,由镇财政按用款计划和进度分期拨付各单位,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预算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应上缴镇财政预算外帐户。 2、人员经费按实支付,实行“阳光工资”,凡工资性支出由财政直接划入个人工资帐户,具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集中收付暂行办法》处理。 3、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确需追加年度预算的,须在调整预算时提出,报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予以追加。 二、预算外资金 1、预算外一般资金的申请,用款金额小于5万元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财政资金申请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须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审批后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附申请表)。 2、预算外资金用款金额较大的,按正常程序申请后,须经镇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财政根据政府抄告单安排资金。 3、预算外资金涉及支付基建工程项目的,由项目操作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 经集体讨论通过,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根据政府抄告单安排资金(附工程申请表)。 三、各类专项资金 1、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申请,由涉及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审批后由财政直接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2、对上级部门要求镇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由单位或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党委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财政申请资金。 四、以上规定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附件:1、基建项目资金申请表 2、机关、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九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