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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主动公开

2009.09.17

各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机关各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经研究决定,现对镇级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结算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确立的依据

       1、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有镇政府批文报告或镇政府办公室抄告单。

       2、涉及国家级、市级、区级专项工程项目的,都必须有正式批文及工程拨款协议等其他相关资料。

       3、提供工程项目招投标方式的有关文本(手续)。

       4、提供承建单位的有关工程项目协议,工程项目的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价结算报告。

       二、运作的程序

       1、镇财政办建立基建工程专户,设立基建工程明细台帐,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镇级工程项目的资金由镇财政办在基建工程中统一支付。对国家级、市级、区级专项工程款的下拨,一律进入镇财政基建工程专户,各单位或部门不得垫付工程款。

       2、工程项目资金的申请:由项目操作单位或部门填制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镇长审批后,将此申请表与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送财政办,财政办根据工程项目进程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承包方,最终结算须经镇专题会讨论确定。工程项目款应预留不少于15%-2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质量确无问题后再行支付。

       3、工程项目前期费用的垫付(包括勘测费,图纸费等),由操作部门向镇财政办提出前期垫付费申请,并将支付费用的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办后,由财政按实际发生的垫付额给予支付。

       4、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出具竣工决算报告,由镇财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工程项目的审价结算报告,镇财政办根据镇专题会讨论通过的项目总额和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予以支付。

       三、资料的管理

       工程项目的全部资料由实施单位(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报镇财政办备案。

       四、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