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关与镇级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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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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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各镇级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程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经研究决定,特对镇机关各办公室、镇级事业单位的财务报销审批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范围 凡单位、部门发生的现金、银行存款支付各种费用和经济活动款项均属审批的范围。 1、添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包括电脑、空调、桌子、椅子等其他办公设备。 2、公用活动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外出考察(包括党员外出活动经费)。 3、单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临时工所发放的工资及补贴。 4、单位及部门其他经济活动的款项。 二、审批程序 按照财务审批程序,支付各种费用和其他款项时,由经手人签名、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三、审批额度 支付办公用品及其他小额费用金额在300元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名,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报销手续;300元以上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1000元以上的报镇长审批。 四、其他事项 1、公用活动费:凡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会务费、外出活动费,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经条线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镇公用业务费集体帐户。年初核定到各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由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2、各单位及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发放各种加班补贴时,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专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镇长审批予以发放。 3、如单位或部门确需添置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应列入政府采购,由各单位或部门先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镇专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镇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五、管理监督 镇财政办公室、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要加强管理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