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镇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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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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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7
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劳动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劳动就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华新镇实际,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等困难和特殊群体的单位和人事干部,青年见习和技能培训的企业和个人,创业带动就业的法人代表和对促进就业作出贡献的人员等进行奖励,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创业的奖励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凡在本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外街镇用人单位(镇社保中心介绍),本年度新招收本镇户籍劳动力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或以上、办理用工手续且本年度12月31日仍在职,并缴纳社会保险(协保人员除外)的,经镇社保中心核定后,给予促进就业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以下奖励不重复享受): 1、在本年度内新录用一名本镇五类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协保人员、征地或失水人员),按每人一次性500元给予奖励。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的奖励 (1)吸纳1名本镇当年度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吸纳1名本镇残疾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福利企业除外)。 (3)吸纳1名本镇刑释解教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吸纳1名本镇戒毒成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就业困难人员”(福利企业除外) 1、吸纳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35周岁、女30周岁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家庭条件困难,自身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并且连续处于实际失业3个月以上的人员。 (2)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全日制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本镇或外街镇用人单位本年度内吸纳本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按青府办发〔2010〕100号文补贴标准,即每人每年5000元,用工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实际用工月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如有政策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用工满1年的,我镇另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2、吸纳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①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市农委认可); ④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⑤经鉴定为中度残废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⑥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⑦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补贴标准 ①“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上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10〕16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外(如有政策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用工满1年的,我镇另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②“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上述其他类人员的,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10〕16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外(如有政策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用工满1年的,我镇另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 1、符合青府办发〔2012〕72号关于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补贴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如有政策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 2、原创业组织或原非正规劳动组织项目(经营性)吸纳本镇劳动力,参照用人单位促进就业奖励标准。 3、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因特殊情况不符合区补贴条件的,但对镇创业带动就业带来一定贡献和社会效益的,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4、协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办理一条龙服务手续的,奖励劳务费200元/家。 二、青年岗位见习和创业见习奖励办法 1、凡16-30岁的本镇户籍青年,参加华新镇见习基地的岗位见习或创业见习的,经区培训科认定,学员个人见习期间奖励200元/月; 2、华新镇见习基地吸纳本镇户籍见习学员参加岗位见习或创业见习的,经区培训科认定,每吸纳一名见习学员,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奖励200元/月。 三、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奖励办法: 经由镇社保中心报送的培训人员,除市、区政府补贴以外的部分学费由镇财政负担,整合培训费用补贴、培训学员奖励和用人单位组织奖励三方费用,标准为初级及以下培训项目500元/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培训项目800元/人、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为培训费的50%并奖励1000元。按标准根据实际培训项目和等级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和奖励: 1、培训费用补贴:上岗证、初级工(专项能力)及以上等级培训费用按当年度参加政府培训项目实际收费情况给予部分补贴。 2、培训学员考证鉴定合格后奖励 (1)初级及以下培训项目:奖励100元—500元。 (2)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培训项目:奖励300元—800元。 (3)高级工:补贴培训费的50%并奖励1000元。 3、用人单位组织技能培训奖励:对委托开展本地劳动力、农民工参加上岗证培训或定向培训考核的用人单位,或对委托开展内部员工参加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的用人单位,一次性委托满20人及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100-150元/人的组织奖励。 4、关于企业使用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资金详见青府办发〔2011〕93 号(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四、就业和社会稳定奖励办法 凡本年度继续录用本市户籍劳动力、办理用工手续且当年度12月31日仍在职,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或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协保人员除外)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0元/人。 五、促进就业人员奖励办法 根据在促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见习等工作中对促进就业作出的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分季度给予300-1000元奖励。 六、以上奖励工作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经镇相关程序批准后兑现。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每年度1月1日-31日的工作日可申请奖励资金(“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资金于本意见规定期满时申请)。原实施意见华府〔2011〕32号文停止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