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新镇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QE6315000-2017-003
主动公开
华府〔2017〕112号
无
2017.12.06
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现将华新镇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华新镇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附件2. 华新镇河长制信息推送和共享制度
附件3. 华新镇河长制巡查检查制度
附件4. 华新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附件5. 华新镇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
附件6. 资金保障制度
附件7. 华新镇河长巡河工作制度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附件1
华新镇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河长会议主要包括:镇总河长会议、镇河长制联席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和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例会。
1.镇总河长会议由镇总河长主持召开,主要目的是动员部署河长制工作,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具体出席人员由总河长会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事项:
(1)动员部署当年度河长制重点工作;
(2)经镇总河长统一研究的其它事项。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
2.镇河长制联席会议
镇河长制联席会议由副总河长主持召开,主要目的是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出席人员:副总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兼职副主任、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相关村的村级河长,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事项:
(1)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
(2)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3)研究协调河湖管理和保护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4)经镇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它事项。
会议视情形或会议纪要,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
3.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目的是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另行召开的,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
出席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联络人,各村(居)河长。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事项:
(1)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任务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会议视情形成会议纪要,经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4.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例会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目的是加快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出席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及河长制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附件2
华新镇河长制信息推送和共享制度
1.相关原则
及时。工作信息及时收集,定期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直呈直报。
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真实准确。
典型。重点报送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好制度、好经验、好做法。
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2.工作简报
(1)贯彻落实镇总河长会议,镇河长制联席会议重大决策,部署等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2)河长制工作任务进度情况。在报送工作进度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推进工作过程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以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3)河长制组织机构建设、河长制制度、机制建设等动态。
(4)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舆情信息等。
报送方式: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
报送要求:每周一前完成信息报送。
信息处理: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周形成河长制工作简报,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于次周报送镇政府主要领导,抄送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村河长制办公室。对重大、紧急事项,形成工作专报,报送相关镇领导。
3.信息共享:建立镇河长制工作平台,利用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渠道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
实现共享的工作信息包括:河长制工作制度、工作文件、工作简报、河长名单、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河道投诉建议情况处理情况等。
镇河长制办公室设专人负责镇河长制工作平台发布信息的审核和日常运行的管理。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附件3
华新镇河长制巡查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促进长效巡查检查工作,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1.巡查范围:全镇所有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
2.巡查频率:各级河长要加大对包干河道的巡查力度,监管河道污染情况。除日常巡查外,河长可以结合挂钩联系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河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巡查内容:
(1)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
(2)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4)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5)河道整治工程质量进展情况。
(6)河道两岸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堆积物及违章建筑。
(7)河道三清是否出现反弹现象等。
4.巡查处置: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1)遇重大问题(属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突发事件等,村(居)组织难以单独处置;须由区、镇河长协调相关条线开展执法或集中处置的需6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
(2)遇一般问题(属情节较轻、破坏小的问题、由村级河长落实村级组织,通过劝阻、制止、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置的需4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
(3)遇轻微问题(属河道养护单位可自行处置的需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
若发现责任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的,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查处,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5.巡查记录:镇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河,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河,要做好每次巡查的记录工作,并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准确详细地在《巡河记录表》中做好记录。
附件4
华新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1.制定目的
为全面、及时掌握本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村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华新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华府〔2017〕48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查。
3.督查主体及对象
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各村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镇河长办成员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督查和监督。
4.督查内容
水污染防治行动和水环境治理情况:
(1)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
(2)农村生活污水改造情况。
(3)控源截污措施实施情况:沿河工业企业治理、截污纳管、雨污混接调查改造、畜禽养殖场治理等。
河湖水面积控制情况:
(1)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地情况。
(2)河湖水面积增减情况。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1)沿河“五违”管控情况。
(2)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情况。
水生态修复情况:
(1)河道日常管理养护实效。
执法监管情况:擅自填堵河道等涉水违法行为执法情况。
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道一级河长、区河长办主任、副主任批办事项,或区总河长工作会议、区总河长专题会议、区管河道一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推进实施情况;中央、市、区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督查形式
每年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当年度督查的主要内容、具体安排。督查采用临时机动、随机抽查。督查采取台账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6.督查整改
镇河长制办公室形成督查报告反馈至各村,并报送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各村应抓紧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办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7.督查结果运用
督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及问责的相关依据。
附件5
华新镇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
1.考核对象:各级河长
2.考核内容: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制度机制、河长制工作督考、河长制基础工作等指标,并分别细化赋分。
3.考核方式:河长制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组成考核检查组,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抽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4.考核评分: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7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30%,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季度综合考核得分之和÷4。当季考核扣分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按相关标准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考核结果分四档: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上级督察发现的问题、媒体报道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的,一次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2)发现河长牌联系方式不通的每处扣5分,发现河长牌不干净不整洁的每个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3)未制定“一河一档”的,最高扣10分,未制定年度计划的最高扣10分。20分扣完为止。
(4)河道、岸坡发现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的一处扣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违章或河障一处扣5分,未及时上报新增涉河排污口,一处扣4分。30分扣完为止。
(5)各河道断面水质综合指标恶化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一分。10分扣完为止。
5.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河长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6
资金保障制度
为保障和推动我镇河长制工作经费,重点用于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推动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加大长效管理力度,开展河湖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和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工作经费暂分为四档:
1.人员工资(按人员实际情况给予)。
2.设施、设备、维修经费。
3.运行经费(电瓶巡查车、油费、宣传、奖励、办公、有奖举报等相关经费)。
4.应急资金(如碰到较重问题,村部无法解决的需镇河长制办公室解决等)。
附件7
华新镇河长巡河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的巡河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根据市委、市府《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7〕2号)和区委办、区府办印发的《青浦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河长,是指镇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河,是指河长作为责任河道巡河工作的第一负责人,通过对责任河道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检查落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河道相关信息,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巡河计划并开展巡河。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长巡河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解决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巡河的落实,负责督导下级河长履行巡河职责,对巡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惩。河长对其责任河道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水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执法监督等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开展巡河,发现问题,并提出措施,检查整改落实。上级河长督导下级河长履行巡河职责。
第五条 河长办应当积极支持并协助河长巡河履职。
(一)河长办应当定期提出巡河建议,协助河长制定巡河计划,并提醒河长巡河。
(二)河长办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群众投诉等信息并报告给河长,使其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河工作。
(三)河长办应当加强河长培训,提高河长巡河履职能力。
(四)河长办应当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突出以河长日常巡河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的巡河。
第三章 巡河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 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河力度,镇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河,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河。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河频次。
第七条 河长巡河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道设施是否完整。(堤防护岸、栏杆等是否有破损;河道绿化养护是否到位;防汛通道等陆域、水域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中有无阻水障碍或“三无”船只、渔簖,河床是否存在明显淤塞,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河岸是否存在“五违”问题;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违章搭建、擅自围垦、填堵河道以及其他侵占河道的行为;是否存在破坏涉水工程的行为,主要包括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护岸。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被遮挡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历次巡河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第四章 巡河记录
第八条 河长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记录河长巡河记录表。镇级河长、村级河长的巡河记录由街镇河长办存档备查。
第九条 河长巡河记录表应当包括巡河起止时间、巡河人员、巡河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措施和处理效果)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整改
第十条 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具体按照远近结合的原则,分类处理:
属于可以即改问题的应当限时限期整改,对问题处理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属于系统性问题的应当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纳入规划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推动项目化,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将河长巡河工作作为河长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河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河记录表记录情况,纳入干部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河长办应当加强对下级河长巡河履职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及时警示约谈。
(一)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河长巡河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
(二)巡河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
第十三条 河长巡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河的。
(二)巡河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发现问题不落实整改的。
(三)巡河记录表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河长办要积极发现河长巡河履职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巡河事迹,对巡河履职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