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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华新镇农村集体老干部和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QE600100020250026

主动公开

华府〔2025〕35号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5.11.28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集体老干部和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状况,根据青委办〔2015〕41号文件精神,每2年对农村集体老干部和到龄离岗医生生活补贴进行调整,且总体水平不高于征地养老待遇。结合本镇实际,决定调整农村集体老干部和到龄离岗医生生活补贴,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是本镇农村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解放初期小乡干部、合作化时期高级社社长、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长、撤社建乡后历届村两委班子成员,以及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集体干部;二是本镇农村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的到龄(或因特殊原因)离岗乡村医生。以上两种人员均未享受过城保、镇保及征地养老待遇的。

二、补贴对象

解放初期小乡干部,即撤社并乡前的小乡正副乡长,乡党支部副书记、贫协主席(相当于副职)、民兵中队长(相当于副职);“合作化时期高级社社长”,即合作化至人民公社化前的高级社正副社长、党支部正副书记;“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长”,即人民公社时期至撤社建乡前的生产大队正副大队长、大队党支部正副书记、以及大队粮管员(相当于副职)、总会计(相当于副职);村两委班子干部;机关正副科长(并镇前助理、干事),事业单位党政班子干部;集体企业(公司)党政班子干部。

三、补贴原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干部按任职为准。

2.职务认定按任命文件为准,没有任命书需三人以上(同事、本级和上级领导)证明,最后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3.并镇前原助理(干事)享受正职待遇。

4.村党支部委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大队粮管员、总会计、民兵中队长及贫协主席享受副职待遇。

5.任职年限未满三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乡村医生享受其他生活补贴(如医龄补贴等),其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标准

1.在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生活补贴,使农村集体老干部中正职干部的月养老保障水平为:2900元(包括个人已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和镇已有城乡居保退休补贴及本次补足差额部分);集体老干部中副职干部的月养老保障水平为2800元(包括个人已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和镇已有城乡居保退休补贴及本次补足差额部分);到龄(或特殊原因)离岗乡村医生的月养老保障水平为:2800元(包括个人已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和镇已有城乡居保退休补贴及本次补足差额部分)。

2.补贴计算方式:

正职:

2900元

个人已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镇已有城乡居保退休补贴

本次补足差额

副职:

2800元

个人已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镇已有城乡居保退休补贴

本次补足差额

乡村医生:

2800元

个人已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镇已有城乡居保退休补贴

本次补足差额

五、资金渠道

资金列入镇级财政预算。

六、管理部门

镇党建办、社发办负责上述两种对象人员的确定,镇受理中心负责业务操作,各单位协助实施。

七、执行

此实施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华府〔2023〕42号同时废止。此实施办法解释权在镇受理中心。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