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新府路(华重路—崧泽大道)新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2023-06-21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沪青征地决定[2023]第001号
区征地事务机构: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48-356号
实施单位: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E308室
被补偿对象:上海统力食品有限公司
权证名称及证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青字(1999)第001112号]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3789号
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地中心”)因与被补偿对象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征收土地申请已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现报请本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明: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发布了《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21]第626、627、628、629号),拟征收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徐泾镇,南至崧泽大道、北至华重路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发布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青)征地房补告[2021]第504号],区征地中心委托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2]第1300号批文批准征收以上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你公司房屋现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3789号,属于非居住房屋,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沪房地青字(1999)第00111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567.00平方米,土地宗地面积21372平方米。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下称“估价公司”)评估,本次评估范围涉及房屋建筑面积2567.0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5784.20平方米。估价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出具《上海市青浦区新府路(华重路-崧泽大道)新建工程项目所涉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3789号(部分)工业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补偿对象所属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征收补偿的估价金额为12784318.00元(人民币,下同)(详见估价报告:沪八达估字[2021]CQ0130号)。
截至签约期限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未能与区征地中心达成补偿协议,且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了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文。区征地中心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了具体补偿方案,并于2023年1月21日送达你公司。
具体补偿方案为: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第二十条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补偿对象应得补偿总额为12784318.00元(大写:壹仟贰佰柒拾捌万肆仟叁佰壹拾捌元整),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4280308元;
2、房屋建安重置价:5386780元;
3、停产停业损失:898450元;
4、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120677元;
5、苗木价格:98103元。
在交出房屋时区征地中心向被补偿对象支付80%,注销房地产权证后再支付20%。被补偿对象在具体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50日内完成搬迁,并不得拆除原房屋中的建筑材料,同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被补偿对象未搬迁。
区征地中心要求你公司在具体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40日内向区征地中心作出书面答复,你公司未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1日和2023年2月10日召集青浦区征地中心和你公司进行两次协调,你公司未出席第一次协调会,在第二次协调会上,你公司相关联系人对补偿政策不认可,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
本机关认为,区征地中心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区征地中心按照以下具体补偿方案补偿你公司: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第二十条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补偿对象应得补偿总额为12784318.00元(大写:壹仟贰佰柒拾捌万肆仟叁佰壹拾捌元整),在交出房屋时区征地中心向被补偿对象支付80%,注销房地产权证后再支付20%。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将原房屋腾空,并与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