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泽镇财政性涉农补贴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QF2102000-2017-001
主动公开
无
青金府〔2017〕22号
无
2017-02-22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金泽镇财政性涉农补贴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
金泽镇财政性涉农补贴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涉农补贴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应有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关于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支农资金作用的意见》(财办农〔2011〕53号)和相关涉农补贴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金泽镇财政性涉农补贴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财政性涉农资金补贴和物化补贴项目,主要包括:水稻种植补贴、蔬菜种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蔬菜)、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化经营补贴、冬作绿肥补贴、渔船成品油价格补贴、有机肥补贴、良种补贴(水稻、二麦)、药剂防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等财政性补贴项目。
二、补贴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户。(本地种植户)
三、职责分工
(一)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政策宣传、申报审核以及上报工作。对上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其中,书记承担领导责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全镇涉农补贴项目的政策宣传、工作布置、数据统计、数据核查、数据汇总及上报工作,对上报项目、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负责。其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镇财政所:负责对涉农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发放,同时负责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和后期评估工作。
(四)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涉农补贴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财务监督。
(五)镇纪委:负责对涉农资金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1.主体申报:各经营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补贴项目、申报面积和申报承诺,并由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字确认(附件1)。
2.村级核查:村委会在收到申请10天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第一次面积(数量)核查。核查由村委会主任牵头组织,具体负责人具体执行,具体责任人必须带领熟悉情况人员到现场丈量核实,并于现场将核实结果与申报人确认,同时由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字承诺(附件2)。
3.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具体负责人汇总本村申报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形成补贴申报明细。
(二)一次公示
经村核查确认后,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人员将补贴申报明细进行公示,公示须选择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须详实具体,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单位)、流转面积(数量)、流转区域、种植面积、补贴对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必须将相关补贴政策、举报联系部门、人员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一并公示,做好社会监督工作(附件4)。
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明细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书记、主任和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最后以村委会名义将明细汇总表、种植区域图和种植户名册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并保留原始资料。
(三)镇级核查
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村上报的申报材料(种植区域图和种植户名册等)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做到即收即查且核查全覆盖,并将申报情况和核查结果召集领导小组开会确定。
(四)二次公示
镇农业服务中心收到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补贴文件后,7天内通知各村,各村及时做好资金补贴公示,公示选择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具体内容类同第一次公示。公示后将分户汇总的明细表经两委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村委会名义加盖公章,村书记、主任和具体负责人签字后再次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附件5)。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公示情况的抽查,确保如实公示。二次公示结束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造册汇总,并经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和镇农业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区农业主管部门上报最终结果(附件3)。
(五)资金核拨
1.补贴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或国库直拨,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或镇财政直拨到补贴对象。由镇财政拨付的,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后7天内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向镇政府提出拨付申请,由镇财政所对照文件要求审核后直接拨付。
2.物化补贴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存放,根据农时将物资下发至各村、合作社和农户,同时做好物资入库、出库记录,加大对物资发放的监督力度,完备物资领用和签收手续,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年内未能下发的物资,应说明情况,并服从区农业部门的统一调配,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五、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
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涉农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镇财政所会同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对各村上报的面积(数量)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20%,除核查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外,可根据需要抽查村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账册、凭证和台账等资料。检查组完成抽查工作后及时将全镇抽查结果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抽查情况。
如抽查结果与申报内容差异5%以内,按实际情况进行纠正,差异超过5%,则对该农业经营主体按实核减,同时对该村的补贴资金按抽查核减的比例进行同比例扣减,被扣减的补贴资金由该村自行负担。
(二)镇财政所牵头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账目抽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牵头每年对涉农资金各个环节开展不少于2次的内审监督和财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责令纠正,同时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镇财政所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力度。对当年的涉农资金监督从预算、资金的拨付时限、资金的使用效果等环节上强化,每年落实2个以上的涉农项目实施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管理。同时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并公开公示。同时每年要邀请镇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等,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涉农资金不折不扣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五)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录入区涉农补贴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镇财政所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文件和数据上报至区农业部门。
(六)设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对其进行没收财政补贴资金和罚款外,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国家补贴、优惠政策,同时将其违法行为抄送区、镇纪检监察部门。三年期满后,须经区、镇农业部门对其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从黑名单中去除。
(七)镇纪委、财政所、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信访举报通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来信来访、举报涉农补贴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在本镇涉农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生产资料、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和生产资料;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6.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八)对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涉农补贴:
1.进行畜禽规模养殖的;
2.经查实有影响市容环卫行为的;
3.不符合本镇土地流转用途种植的;
4.存在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的;
5.经查实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后再转包行为的;
6.其他违反本镇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随着涉农补贴政策的不断完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镇财政所、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和各村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结合各类培训,广泛宣传涉农补贴政策,让农民家喻户晓,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
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区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布置,要及时将涉农补贴政策宣传到各村,将涉农申报工作任务落实到各村,并明确申报要求,并将所涉农补贴资金信息及时输入平台,实现对补贴资金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各村要按照申报要求及时将有关补贴政策宣传到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散户)。
七、本办法由镇财政所、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浦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填报表
2.青浦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村级确认和承诺
3.青浦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汇总表
4.青浦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公示表
5.青浦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