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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司法局2015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QB0209000-2015-075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5〕15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5.05.19

 

各科处室、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局全体公务员、参公人员(不含区管干部)。
二、考核内容
由四个方面组成:个人自评、部门目标管理考评、互评和区局领导考评(含街镇领导考评),各项均采用百分制考核,个人总分值按照相应比例折算。
(一)个人自评(占10%
个人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写《上海市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自评(见附件二)。
(二)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占50%
以年底机关科处室、司法所考核所得分数折算为所在部门公务员个人的目标管理考评分值。
(三)互评(占20%
全体公务员之间进行互评,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五个方面填写互评表(见附件三)。
(四)领导考评(占20%
区局领导对全局公务员进行考评(见附件四),街镇领导对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考评(见附件五)。机关科室工作人员的此项分值取区局领导考评分值,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此项分值取区局领导评分和街镇领导评分的平均分值。
     三、考核办法
1 、考核时间:年底前由区局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2 、考核程序:个人自评,互评,局领导(街镇领导)考评,并结合部门目标管理考评结果计算个人考核分值。
3 、公务员考核分值与年度绩效奖挂钩(从年度绩效考核奖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按照个人分值进行统筹核发),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 1. 上海市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2. 公务员年度考核自评表
3. 公务员互评表
4. 区局领导对工作人员考评表
5. 街镇领导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评表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15 年5 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