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沪青司〔 2019 〕11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9.04.03
关于印发《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妇联:
现将《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上海市青浦区妇女联合会
2019 年3月26日
附件:
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开展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促进基层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和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为深化“一城两翼、一带三核”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上海之门”功能内涵,弘扬“绿色青浦、上善之城”城市新形象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设置
1 、建立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 长: | 张国妹 | 区妇联 |
副组长: | 陈 钢 | 区委政法委 |
| 高 峰 | 区民政局 |
| 夏家喜 | 区司法局 |
| 郭慧清 | 区妇联 |
| 吴海明 | 区法院 |
| 毛燕刚 | 公安青浦分局 |
组 员: | 周依尔 | 区委政法委 |
| 查 燕 | 区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
| 陈 楠 | 区司法局 |
| 熊润群 | 区妇联 |
| 何玉娟 | 区法院 |
| 谢伟伟 | 公安青浦分局 |
| 朱 弘 | 赵巷镇妇联 |
| 陈一凡 | 徐泾镇妇联 |
| 侯 静 | 华新镇妇联 |
| 刘红莲 程 萍 | 重固镇妇联 白鹤镇妇联 |
| 孙莉婷 | 朱家角镇妇联 |
| 丁佳妮 | 练塘镇妇联 |
| 汤雅清 | 金泽镇妇联 |
| 陈文珍 | 夏阳街道妇联 |
| 郑湘竹 | 盈浦街道妇联 |
| 曹 慧 | 香花桥街道妇联 |
2 、建立青浦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婚调委”),婚调委在 青浦区人民调解中心 设专窗,作为婚调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聘请1-2名专业人员以志愿者身份进行日常调解工作。
3 、各街镇成立相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在村(居)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共同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
三、受理范围
1 、居民家庭因婚姻矛盾、婚姻关系解除等引发的纠纷;
2 、居民家庭成员因子女姓氏、子女教育、子女送养与收养等引发的纠纷;
3 、居民家庭成员因抚养、扶养、赡养等引发的纠纷;
4 、居民家庭成员因行使房屋产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5 、居民家庭成员因财产分割、继承等引发的纠纷;
6 、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发生于居民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
四、调解原则
1 、居民婚姻家庭事务纠纷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排查发现的,可提前介入主动进行调解;
2 、婚调委应依法、合情、合理进行调解,尊重家庭隐密,除家庭成员要求公开调解外,一般应不公开调解。
3 、积极争取当地综治部门、司法机关、民政、仲裁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加强工作衔接。
五、工作程序
1 、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受理涉及居民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引导当事人向家庭所在婚调委申请调解。
2 、婚调委受到当事人的申请(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做好受理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 、婚调委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 、婚调委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并作好记录,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调解。
5 、婚调委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一般应在30日内调结,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达成协议的,应在7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对履约情况进行回访。
6 、经婚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婚调委一般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加盖婚调委印章。
7 、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应出具调解不成功通知书交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指导”原则,区婚调委可以视情将有关婚姻家庭事务纠纷流转相关街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9 、下一级调解组织需上一级调解组织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将有关受理婚姻家庭事务纠纷的原始材料,一并送交上一级调解组织。上一级调解组织做好对下一级调解组织开展纠纷调解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10 、街镇婚调工作室、村(居)婚调室调解的婚姻家庭事务纠纷,立卷后报区婚调委存档备案。
六、工作要求
1 、严格落实责任。区妇联、区司法局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主动研究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工作商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处理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街镇妇联、司法所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
2 、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指导,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系统培训计划。区妇联与区司法局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咨询专家库,由区级巾帼志愿者、司法志愿者等人员组成,完善专家咨询程序。
3 、引入专业力量。探索通过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等辅助人员队伍,将专业调解、心理疏导等贯穿于诉前、诉中和诉后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