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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2014年度社区矫正教育学习计划的通知

QB0303000-2014-067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4〕7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4.04.07

 

各司法所、新航青浦工作站、青浦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
    2014 年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紧紧围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规范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2014年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重点,不断规范工作要求,区司法局成立集中教育讲师团,以在刑意识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为主线,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教育矫正模式。同时积极探索教育矫正措施,继续推进分类矫正,规范社区服务,完善社区服务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制度。现就2014年度青浦区社区矫正教育学习计划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市矫正办2014年社区矫正工作要点为标准,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依据监管为基、矫正为本、帮扶为辅的主体思路,规范、加强教育矫正工作,创新教育矫正方法,整合教育矫正资源,不断提高教育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切实转变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
    二、教育学习形式
1 、社区矫正中心每月开展集中教育。教育地点为矫正中心教育培训室;教育时间由中心统一安排;教育内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警示教育,在刑意识教育,认罪服法教育以及就业指导、培训等政策教育;教育对象为初期社区矫正人员;授课老师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司法所专职干部、公检法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就业促进中心就业指导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以及社会帮教志愿者组成的教育学习讲师团。
2 、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发挥个别教育室、心理咨询室、训诫室以及阅览室等场所的教育矫正功能,积极配合司法所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矫正。
3 、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教育地点为司法所集中教育室;教育内容由司法所参照年初区司法局教育学习计划开展;教育对象为一级、二级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集中教育,三级社区矫正人员每季度参加一次心理健康教育;授课老师由司法所自行安排。
4 、司法所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个别教育。个别教育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和社工共同负责;司法所每月对初期和一级社区矫正人员个别教育不少于两次,对二级和三级社区矫正人员个别教育不少于一次;个别教育内容参照年初区司法局教育学习计划开展。
5 、司法所督促社区矫正人员在家自学。为进一步督促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司法所每月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在家自学。司法所每月指定社区矫正人员收看《法制类》节目或阅读文化教育类书刊并书面记录心得体会;司法所督促社区矫正人员在家完成26小时自学时间(初期、一级、二级、三级对象自学时间根据自身教育时间有所不同);社区矫正人员每月上交书面的心得体会。
三、工作要求
1 、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沪司矫〔20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形势政策及心理健康等教育。
2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3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都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4 、社区矫正中心每月组织初期矫正和一级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入矫教育和警示教育,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民生政策、心理健康等教育。
    5 、司法所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并督促社区矫正人员在家自学。同时司法所要认真推进分类矫正工作,有侧重地制定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矫正工作计划,全面开展青少年分类矫正工作。
6 、社区矫正中心对司法所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司法所统一安排和管理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教育学习工作,加强与社工的配合,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心理和生存现状,通过教育的形式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使他们不断适应社区生活,顺利回归社会。
      四、教育学习计划
 
附件: 1. 社区矫正中心2014年度集中教育计划  
2. 司法所2014年度教育学习计划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14 年3 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