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0305001-2004-005关于印发《青浦区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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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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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青浦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镇级(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操作程序,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青浦区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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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区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努力维护本区社会稳定,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业务学习制度,要定期开展有关活动,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二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立足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向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口头申请时,应由接待人员代书,并将代书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庭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或需要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时,须有2名以上调解人员进行。
第五条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或者调解主持人认为该纠纷的调解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影响调解公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六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发挥组成人员的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协同调解。具体调解时,应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根据纠纷的具体类型,指定若干名熟悉有关法律、政策,擅长调处此类纠纷的调解员参加调解,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第七条 对于调解难度大的纠纷,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诊,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制订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第八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笔录,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有给付内容等需要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九条 通过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第十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调结后的纠纷也应在一个月内归档。
第十一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档案内容和立卷顺序,一般应含下列各项材料:
1.调解申请书;
2.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3.调查笔录;
4.调解笔录;
5.人民调解协议书;
6.回访记录。
第十二条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案卷装订,一律要加封面,按规定项目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和编写页码;卷面和卷内材料一律使用A4纸规格,材料大于卷面的要加以折叠,小于卷面的要加贴补纸;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结处贴封签。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