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农业产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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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索取号:QF1101000-2009-002 发文字号:练府[2009]108号 发文日期:2009-12-28
各行政村:
为加快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决定对镇原有扶持农业产业的若干试行意见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一、扶持对象
在本镇区域内从事农副业生产、加工、经营的本镇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扶持规模化生产经营
农业规模化生产有利于集约有限农业资源,扩大产业效应,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增强农业单位面积产能。为此我镇大力鼓励种养业能手、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规模化生产,对于经营流转土地、土地流转费达到400元/亩以上(含400元/亩)且按标准化实施生产的、产量达到镇平均以上的一方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茭白种植
(1)流转土地50亩 — 100亩,补贴100元/亩;
(2)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补贴150元/亩。
2、水稻种植
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补贴150元/亩。
(二)鼓励、扶持农产品批量化、品牌化营销
1、鼓励农业经纪人进行批量化营销
对农产品进行批量化营销有利于解决农民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促进农产品上市流通,提高农民利益以及生产积极性,增强地区农产品影响力,营造农产品品牌效应。为此我镇鼓励农业经纪人对本地农产品进行批量化营销,对于农业经纪组织按照营销业绩给予适当扶持政策(有关奖励具体标准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确定)。
2、鼓励农业经纪人进行品牌化营销
农业经纪人加强对已经获取品牌认证的本地农产品进行营销,对于宣传和维护我镇农产品品牌,稳定并扩大市场占有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本镇将对进行品牌营销的农业经纪组织按照品牌化营销的业绩对销量前三名给予5000——15000元的奖励。
(三)鼓励、扶持打造农副产品品牌
当前农业发展已经进入由以数量取胜到以质量取胜的阶段,因此农产品品牌就成为农业打开市场、占领市场、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武器,为鼓励本镇农产品加快实现自己的品牌,对于创造实现本镇农产品品牌的农户给予一次性扶持政策:
(1)成功注册商标的,补贴5000元;
(2)创市级著名商标(或市名牌农产品称号),奖励3万元;
(3)创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奖励5万元。
(四)鼓励推广科技和农产品结构调优
1、建立科技兴农基金
农业科技是提高农业生产的数量和质量的第一生产力,为了进一步提升本镇农业产能,镇农口建立30万元科技兴农基金,对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并取得实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农业科技人才按照工作实绩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标准由镇科协、镇农业服务中心制定)。
2、设施建设补贴
农业设施建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生产反季节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单位价格。为此鼓励农户进行农业设施建设,对于搞设施建设的农户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茭白竹棚设施:500元/亩,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2)茭白铁棚设施:800元/亩,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3)对采用新农艺(机插秧)的农户和开展水稻高产示范创建的农户由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政府研究后再作决定。
(五)鼓励、扶持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适应国内外市场准入机制的基本要求,切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是维护本镇农业生产稳定的重要举措,为鼓励我镇农业按照标准化生产方向发展,本镇设定以下扶持政策:
1、鼓励以村为单位,对水稻统一防治
镇级补贴:水稻50元/亩。
2、鼓励农产品认证申请
(1)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 农产品认证的,给予0.5万元补贴;
(2)通过国家农业部“绿色” 农产品认证(或通过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 农产品认证)的,给予 1万元补贴;
(3)通过国家农业部“有机” 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5万元补贴;
3、鼓励村民进行农产品安全监管
村民向镇农业服务中心举报使用违禁农药的,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被举报人取消所有扶持优惠。被举报人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相应处罚;被举报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鼓励农副产品组织化生产经营
以农业企业带动农业发展,运用现代市场经营理念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大力引进和构建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是通盘带动本镇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为此对于有关农业企业将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以本地主导农副产品为加工对象的农副产品企业落户本镇,给予土地优先、价格优惠、财政扶持。
2、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农业贷款担保支持和贴息补贴,参加农业保险予以补贴。
三、组织实施
扶持政策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扶持对象以书面形式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证明。
2、审核及认定: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扶持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材料送交镇经济发展办认定,并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政策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由镇经济发展办执行落实。
四、其他规定
1、市、区有关政策按规定实施,镇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2、上级有规定由镇政府配套的政策继续配套。
3、具体政策的实施视情况可能作适当调整。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负责解释。原练府﹝2007﹞77号文件同时废止。
练塘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