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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2019年练塘镇无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安置方案》的函

QF139900020240010

依申请公开

练府〔2019〕49号

2024.04.23

青浦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16号令)》、《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青府办发【2017】6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住房解困原则。练塘地区无地农民现状住房大多年代久远,不但居住面积严重不足,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此次无地农民集中安置基地的建设旨在解决无地农民居住困难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二)引导集中居住原则。针对现有居住面积大于上海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或收入情况高于低收入户标准的一般家庭,通过安置基地的建设并给予安置的优惠政策,鼓励集中居住,腾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

(三)无地农民自愿原则。遵循无地农民自愿原则,采取分档的方式使方案更具备可操作性,同时鼓励无地农民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少拿房屋,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货币安置,节约利用土地。

(四)资金安排“三个一点”原则。根据“区财政补贴一点、镇政府承担一点、无地农民自筹一点”的要求,无地农民支付部分配售价,缺口资金部分区、镇按比例承担。

(五)分片逐步推进原则。根据无地农民集中居住专项规划整体要求,对于无地农民的安置遵循就近安置、适度集中的原则。严格对象审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稳妥推进,成熟一片,推进一片。

二、安置范围

练塘镇张联村马塘、浦南村九港、叶港村水产队无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安置对象条件、人数及安置面积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地农民以户为单位予以安置:

1、宅基地在搬迁安置范围内且常住户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人员,按一户来安置;

2、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农户分户后,2户需同时具有宅基地使用资格权且符合本区规定的分户条件的按2户来安置。

3.户籍和住房都在同一宅基地内兄弟、姐妹且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人员,如已结婚的则要求对方在属地村、镇能开具未享受农民建房和动迁安置补偿政策、保障性住房、福利分房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证明后,在安置中以一人户安置面积解决其住房问题(其中托底部分为20平方米,差额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4、离婚户经核实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未享受任何宅基地权益及动迁安置补偿、保障性住房、福利分房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原则上以无房户认定,在安置中以一人户安置面积解决其住房问题。

(二)符合条件家庭内人数认定标准

1、属本区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同时未享受过动迁安置补偿政策、保障性住房、福利分房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计算在内。

2、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或者服刑的人员、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出生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户口子女且父母双方至少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可以计入户内,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3.农业户口的父母,计入农业户口的子女一方。

4.户籍在被搬迁房屋内,其配偶户籍为外省市未迁入被搬迁房屋的农村户籍人员,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又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和动迁安置政策的(必须由对方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计入户内认定人数。

5.户口在被征收户户内的已婚子女,本人或配偶已经享受过农村建房、动迁安置的人员,不计入户内。

6、户籍转非人员及其下一代子女,均不得计入人数。

(三)安置面积标准

1.认定为1人户,其安置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2.认定为2人户,其安置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

3.认定为3人户,其安置面积不超过112.5平方米。

4. 认定为4人户及以上,其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通过符合政策的人数及现有房屋建筑面积两项指标综合考量,确定免费置换的托底保障面积及安置房面积的上限。另外,对于居民户(0人户)、无房户及原有房屋有效建筑总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农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置换面积按30 平方米计算。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地农民按照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原则一律不予单独分户: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任何一方在他处已享受农民建房、享受宅基地动迁安置补偿政策、保障性住房、福利分房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

2、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后,在他处享有合法宅基地住房份额的,或父母、子女在他处独立享有宅基地住房(或宅基地动迁安置补偿政策)的一方提出安置申请的;

3、户内成员以户口簿、门牌号码等其他方式自行分家析产,任何一方以此要求分户安置的;

4、父母与子女(直系亲属)提出分户安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

四、安置房源及安置房配售价格

本次规划集中居住农户拟安置于青浦区练塘镇36-02地块,遵循无地农民自愿原则,以配套商品房的形式解决无地农民集中安置问题。农户拿房时支付相应的安置房房款,安置房配售价格标准分段确定:

(一)认定的安置面积;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复建筑面积作为每户安置面积确定的法定依据;当房屋无任何有效证件时,将测绘中认定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每户安置面积确定的依据。

(二)无地农民购房及回购标准

1、托底保障部分

为免费置换面积;通过符合政策的人数及现有房屋建筑面积两项指标综合考量就低不就高,确定免费置换的托底保障面积。

2、计划安置面积上限部分

计划安置面积与一比一免费置换部分之间的差额,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标准,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农民以除土地外的实际成本5200 元/㎡进行购买,其余一般家庭以建房实际成本7200 元/㎡进行购买。鼓励无地农民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减少安置房的拿房面积,即对差额部分以除去土地费的建设成本5200 元/㎡进行回购。

3、超限额部分

农民现有住房面积大于150 ㎡部分,超出部分按商品房交易平均市场价购买,根据房产交易中心指导价,超限额部分不高于15000元/㎡。该超限部分,亦可以无地农民自建房成本1400元/㎡进行回购,以提高房屋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用地。

(三)安置房建设竣工后,因楼层、位置等因素增/减的其他购房费用实行“一房一价”另行计算,具体以新城公司提供的价格为准。

五、安置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

给予35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2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进行补偿,免费置换部分面积不作补偿。

2、地上物补偿

对已认定为安置房屋建筑不作补偿,但对装修部分进行补偿,具体以评估为准;对已认定为安置房屋以外的构筑物,按照房屋评估流程规定执行;对场地、树木、设施设备等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具体以评估为准。

3、临时安置补尝

期房安置过渡费约定:

(1)约定过渡期12个月内按认定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算;13个月-15个月期间按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超过16个月以上按每月16元/平方米计算。

(2)第13个月开始每6个月发放一次过渡费,过渡费自完成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至收到安置房源通知约定的截止期为止,超过截止期不再享受过渡费。

(3)原则上签约后在规定时间内腾房,但考虑部分农户借房困难,可根据自身居住情况,可选择收到安置房屋后再腾房,但不享受过度费,且必须签订承诺书,集体房必须整体腾房方可给予过渡费补助。

4、搬场补偿

按照认定面积,期房安置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家补助,无房户给予10/平方米的搬家补助,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每户补贴。

5、水电补偿

按照认定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6、配合补贴

每个地块的农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退房屋的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1)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房屋评估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2)在规定期限内第一轮完成签约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贴。

(3)在规定期限内第二轮完成签约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贴。

(4)超过规定期限取消签约补贴。

(5)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退房屋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贴,超过规定期限取消。

(6)无房户不享受腾房补贴。

(7)鼓励无地农民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减少安置房的拿房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政府回购补贴。

(8)在规定时间内,以村为单位完成签约率100%,给予该村涉及安置的农户一次性3万元补贴。

以上规定期限均以下发告知单为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1、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签约后2个月内提供证明或收到安置房前2个月内提供证明为有效,具体以政府下发通知的时间为准。

2、先签约的无地农民给予优先抓阄选房。

3、本次协议搬迁安置工作由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4、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练塘镇人民政府负责最终解释。

特此函商。

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