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镇级使用情况——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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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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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补助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健康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42号)及《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7〕9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的规定的人员提供农村计划生育扶助奖励。
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元。
发放程序
根据《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四)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五)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有两个子女且都是女儿。
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第五条(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四)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发放证》”)。如有异议,区卫生健康委应当重新审核。
第六条(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3.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5.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
区卫生健康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工作。
对于在上一年度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本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日常服务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逐级审验。
第十一条(资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
分配结果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