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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公告 2024-01-19

潘建明:

你在青浦区练塘镇老朱枫公路朱家庄路路口南侧10米处擅自处置工程渣土,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普2214100117号)。因你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义务。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青)练府催告字【2022】第1000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900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蒋晓庆    电话:021-59810821

附件:1、练塘镇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公告 潘建明

          2、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沪(青)练府催告字【2022】第100004号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