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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镇绿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QE3102000-2003-004

主动公开

青浦区绿化市容局

2010.08.1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提高绿地建设质量和品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区的要求,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绿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城区河道沿线绿地及城镇主干道两侧绿地。

第三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绿地建设工作,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绿地建设实施计划。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应当根据绿地建设分解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绿地建设的实施,实行绿地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城镇绿地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镇及各部门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区绿化管理局负责本区城镇、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绿化管理署受区绿化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以上范围内绿地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

第五条   绿地建设(包括新建、改扩建绿地)的具体管理规定:

(一)规划、设计

绿地建设必须按绿化系统规划组织实施,严禁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绿地建设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绿化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公共绿地、居住区1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绿地、城镇主干道两侧绿地、单位专用绿地的绿化设计方案要报区绿化管理署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区绿化管理署应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设计方案论证。

(二)绿地建设比例标准

根据《条例》和《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的有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5%;

2、新建工业项目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3、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35%;

4、在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不得低于30%;

5、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得低于20%。

(三)施工管理

绿化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如确需要改变,需经原项目审核部门通过。

绿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实行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双管”制度,政府监理由区绿化管理署负责,社会监理必须由具有绿化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四)竣工验收

以上各类绿地建设工程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由绿化管理署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绿地建设监督管理

(一)凡属区、镇二级政府财政性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绿化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凡新建、改扩建绿化工程量在20100万元以上的绿化建设项目,由区绿化管理署实施招投标,并由区纪检委、区绿化管理局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绿化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绿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先报区绿化管理署,再由区绿化管理署报市绿化管理局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实施招投标。

(二)已建成绿地内的树木迁移必须报区绿化管理署审批。

(三)区绿化管理署及其绿化监察队伍应严格按《条例》规定加强管理,对违反《条例》及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