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办事指南 2018-05-14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事项代码:5497
分项名称:新办(首次)
三、办理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本区范围内临时使用绿地的申请。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方为审批通过。
(四)审批对象
符合临时使用绿地审批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
2.在绿地下埋设管线、建设地下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3.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
4.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等拓宽,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
5.因建设项目需要开设临时通道,单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六米,双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十米;
6.因建筑物改建、维修,需要搭设脚手架,其范围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应超过二米。
临时使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但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除外;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
7.其他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使用绿地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除准予批准情形外的均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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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原件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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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窗口领取或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网站下载)、苗木表(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原件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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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明临时使用绿地位置的1:2000地形图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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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绿地的,需提供项目的相关文件 |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或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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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扩初总平面图(据情况提供)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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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立项批复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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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道路拓宽需临时使用绿地的,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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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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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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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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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立项批复 |
复印件 或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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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公章、写明日期,原件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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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交警批复(拟开设道口的需提供) |
复印件或原件原件 |
1 |
纸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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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① 公共绿地上胸径大于25cm,其他绿地上胸径 大于45cm的树木。 ② 十株以上的行道树。 |
*说明:市局审批权限 |
(三)申请文书名称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行政许可事项苗木表(见附录1)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证件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方凭银行盖章的绿化补偿费缴款书领取)
证件内容:包括拟临时使用绿地的位置、时限等
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标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二)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27号)
(三)收费标准
绿地种类 |
收费标准(元/日/平方米) |
一级绿地 |
3.00 |
二级绿地 |
2.00 |
三级绿地 |
1.00 |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要求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检举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
2.传真接收
(021)69714275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冬令时)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
(二)电话咨询
(021)6971427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城中西路57弄81号3号楼102室
(二)电话投诉
(021)69720927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通讯地址:青浦区城中西路57弄81号3号楼102室
邮政编码:201700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批科室,审批科室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发放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形式审查、现场踏勘、书面实质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十六、特殊事项
电力、供排水接入环节,区绿化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0个、8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使用绿地行政许可。绿化迁移采取“先搬迁再缴费”的模式,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及出具搬迁预算(由绿化部门敲章确认)或由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缴费书,养护部门先行实施绿化搬迁,项目单位5个工作日内实施缴费(缴费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附 录 1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个人申请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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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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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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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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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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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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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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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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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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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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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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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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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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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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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所在地 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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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申请材料 |
序 号 |
名 称 |
份 数 |
原/复印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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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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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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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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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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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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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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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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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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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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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行政许可事项苗木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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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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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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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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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规格(cm)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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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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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