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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再生建材利用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2019-12-06

QA230200-2019-617

主动公开

青发改投节〔2019〕18号

2019-12-06

索取号:QA230200-2019-617  发文字号:青发改投节〔2019〕18号

 

上海青浦再生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青浦区再生建材利用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具体批复如下:

一、《节能报告》提出的依据基本齐全、准确、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措施合理,基本符合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年用能规模为:电力1122.58万千瓦时,柴油75.68吨,自来水1.57万立方米,天然气0.52万立方米,共计折合年综合能耗1496.69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采用当量值)。

三、请你公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身特点,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1、建议建设单位需进一步分析货物运输、进机动线和人员动线,优化布置,以实现生产顺行的目标。

2、建议空压机系统设置自用控制系统,如安装变频器、传感器等控制,做到空载停机、精确计算用气量、软启动停开机等,以实现节能目的。

3、建议在保证外墙、屋顶、外窗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外,增加必要的遮阳措施,尤其在外遮阳方面,以改善整个建筑物能耗指标。

4、建议采用配套机载式智能控制系统的真空镀膜设备,以达到节能目的。电动机选用节能型高效电动机,并根据负载的不同种类、性能采用相应的启动、调速等节能措施。大功率的电机采用降低启动电流的措施。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1000吨标准煤以上增加比例超过10%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单位应通知我委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审查验收未获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六、我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