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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2019-12-06

QA230200-2019-616​ 

主动公开

青发改投节〔2019〕17号

2019-12-06

索取号:QA230200-2019-616  发文字号:青发改投节〔2019〕17号

 

上海漾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青浦区污泥干化焚烧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现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具体批复如下:

一、《节能报告》提出的依据基本齐全、准确、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措施合理,基本符合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年用能规模为:电力2114.55万千瓦时,自来水25.04万立方米,天然气56.45万立方米,共计折合年综合能耗3332.63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采用当量值)。

三、请你公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身特点,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1、选用高效节能的用能产品和设备。采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应与其他配套设备生产能力匹配;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2、补充主要建筑的围护结构相关热工参数,并与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5)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相关热工参数的节能规定进行对标分析。燃气锅炉效率应≥92%。

3、建议加强项目节能措施的落实工作,要从设计、设备采购、安装施工、验收、运行等各方面着手协同努力。

4、热力设备和热管道,采用良好的绝热保温材料和最经济的保温层厚度,减少管道散热带来的能量损失,对外表明面温度高于50℃的设备和管道均给予保温,减少系统热损失,提高全厂热效率。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1000吨标准煤以上增加比例超过10%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单位应通知我委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审查验收未获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六、我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