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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行政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QA120100020180024

主动公开

青规土〔2018〕24号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8.02.12

局机关科室、基层各单位:

根据青人社(2017)68号文件,为了认真做好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行政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局机关、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局辖处级干部。

二、年度考核

各单位(科室)要结合本部门实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德、能、勤、绩、廉、学”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要把握好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的使用。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青人社[2016]34号)要求进行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根据《青浦区绩效考核实施意见》(青委办【2017】29号)要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与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本年度我局绩效考核被确定为B类等次,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限额为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要把握好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严格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公正合理地把握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以避免复查纠正。

(三)要掌握好新进和长病事假人员的考核。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应参加年度考核,未满半年的不定等次;对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四)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局辖处级干部、科室(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主管局考核并确定等次;局系统内部借用人员由实际工作部门进行年度考评。(以上人员优秀等次不占编制所在单位优秀分配额,但考评结果仍由编制所在单位汇总统计)

(五)考核结果与个人奖金相挂钩。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的增发绩效奖600元;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职级扣发30%,不称职(不合格)的按照职级扣发70%;因受处分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记过按职级扣发30%,记大过按职级扣发50%,撤职按职级扣发70%,已发部分在下年度扣减。

(六)各单位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填好汇总表(分机关、事业统计)、名册表、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等各类表格。

三、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应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中产生。奖励种类:机关分嘉奖、记三等功;事业单位分记功、记大功。行政奖励证书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

(二)行政奖励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者,其奖金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计发。行政奖励标准为:机关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事业单位记功800元、记大功1500元。

四、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科室)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如下:

局领导班子1名、机关科室(包括窗口)工作人员6名;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6名;信息中心及地名中心1名;执法大队2名;档案中心1名;监管中心1名;储备中心2名;征地中心2名;不动产中心2名;赵巷所及徐泾所1名;夏阳所及盈浦所1名;重固所及香花桥所1名;华新所1名;白鹤所1名;朱家角所1名;练塘所1名;金泽所1名,局系统优秀等次共32名。按文件精神,考核等次为优秀者可进行行政奖励(奖金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对局系统合同工、人事派遣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单位(科室)参照事业人员进行考核,只填报《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不计入本单位《考核结果汇总表》。

(三)各单位(科室)要把握工作重点,紧扣时间节点,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与行政奖励工作,并于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考核名册》、《未参加考核名册》、《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呈报表》等相关考核材料报局组织人事科。

特此通知。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仅基层单位上报)

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名册(仅基层单位上报)

3、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名册(仅基层单位上报)

4、上海市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适用机关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填报)

5、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适用事业人员填报)

6、奖励审批呈报表(适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优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