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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DJ330200002023100

主动公开

青规划资源〔2023〕100号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09.26

相关街镇、委办局: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文件要求,确保青浦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现结合本区试点村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名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障农民自身权益、夯实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确权登记是落实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的产权制度基础

加快推进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农民合法的“用益物权”权利直接体现,为探索开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和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产权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登记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将合法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统一纳入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登记,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了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高了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增强了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须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政策条件以及现势的实际使用情况,妥善处理过程中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坚持做到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农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查清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基本情况,形成规范的权籍调查成果。按照房地一体化登记的原则,依法依规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登记、统一发证。

(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情况复杂、影响面广,需要积极稳慎开展此项工作。对区级试点村优先挑选具有代表性、符合乡村规划、集中居住的区域先行开展确权登记。通过先行先试、先易后难、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方法、强化技术规范、简化工作流程、规范登记发证,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示范案例。

(四)便民高效,稳妥有序

试点村涉及的街镇应设立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基层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登记受理等服务,做到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试点任务

(一)试点村选定

青浦区作为9个涉农区之一,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的统一部署,于2023年9月始,对两个区级试点村(赵巷镇崧泽村、金泽镇东西村)先行开展房地一体化权籍调查确权,以“总登记”方式由专业调查机构查清两个村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形成房地一体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登记发证范围

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为区级试点村登记范围,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前期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三)申请主体确认

试点村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也可委托村委会、村级经济组织或镇专业部门统一办理。对特殊主体(具体情形后期细化)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的,应当仔细判别,并经村集体讨论认定后,按规定申请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四、工作分工

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房地权籍调查规范、确权登记业务口径制定,指导调查机构和登记事务机构分别做好权籍调查以及确权登记工作,充分利用权籍调查和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标准制定,指导试点村涉及街镇开展户内成员及其身份的调查确认,并对权源证明材料补充调查中立基成员身份予以汇总和分析。

区建管委负责指导试点街镇开展集中建设的宅基地房屋质量检测和存量农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鉴定。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作经费。

试点村涉及街镇(赵巷镇、金泽镇)是此项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力量、明确责任,成立镇级工作专班,进村开展督促指导工作,确保人员核查、公告程序、委托调查、成果认定、登记发证等工作有序推进。在权属调查、户籍认定、现场指界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工作步骤

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采用房地一体,政府主导的模式,在总调查的基础上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9月底之前完成)

建立工作机制,成立青浦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此基础上成立镇级试点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技术规范,落实财政经费和调查作业机构,做好调查前期资料收集、摸底调查、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调查试点阶段(2023年11月底之前完成)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组织试点村开展宅基地权籍预调查工作。在前期农房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等成果基础上,开展试点村宅基地房屋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积以及权属等基本情况,形成满足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三)确权认定阶段(2024年1月底之前完成)

调查成果初步形成后,由试点村涉及街镇对宅基地权利人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分配宅基地资格、是否符合 “一户一宅”、是否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及房屋现状认定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出具登记资格审查意见。通过审核后,形成人、房、地一一对应的调查表册,并进行公示。

(四)登记颁证阶段(2024年3月底之前完成)

对认定符合登记原则且已公示无异议的房地,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要求,由户代表提出申请并委托所属街镇统一办理。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审,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根据调查成果制作并印制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并交由权利人进行签章。经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权证书。

(五)总结汇总阶段(2023年4月底之前完成)

1.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2.做好与原有历史调查、确权档案资料的利用、衔接,建立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等。

3.对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及汇总,并对两个试点村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形成工作总结。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成果资料开展检查和验收,并按要求汇交成果。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两个试点村宅基地登记的组织实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区农业农村委应形成例会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联动和协商机制,共同做好青浦区试点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

(二)政策保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市级文件要求和工作口径,细化符合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形成“正向清单”。区农业农村委要科学制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标准,指导街镇开展户内成员及其身份的调查确认。

(三)经费保障

按市级文件精神,本次两个试点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涉及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除证书工本费或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对涉及宅基地房地一体化农村权籍调查、资料收集、公示公告、登记发证、争议调处等经费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

(四)业务保障

积极组织区级确权登记技术培训,使区、街镇、村三级工作人员熟悉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的流程,能正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增强本次试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要积极开展经验交流,确保本次宅基地房地一体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