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07-20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设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二、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此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三、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咨询电话详见附表)。
特此通告。
附表: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受理点一览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