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解读 2024-01-30
为更好地服务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 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对《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正式发布(原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及依据
原《利用规定》自2019年2月1日实施以来,为本市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合规地利用城建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城建档案利用价值日益被社会公众所认识,满足了居民老公房装修、小区加装电梯、承重墙整治以及历史风貌保护和城市更新工作等方面利用需求,实施效果明显。
为更好地衔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城建档案利用需求,适应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新要求,对《利用规定》予以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1.强化服务意识
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更好利用,鼓励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增加了多途径创新服务,为城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利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2.补充完善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规定
以守住档案安全为底线,有效利用为导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对未开放城建档案的利用主体及应提供的材料做了补充完善。(《利用规定》第五条)
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包括小业主)、公房租赁人,可以利用其专有部分或租赁部位的建筑物档案;增加建设单位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城建档案的规定;完善律师利用城建档案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利用城建档案应当与其履职需要的规定;对于其它情形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经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的同意,必要时,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同意。
3.衔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增加了应对社会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规定(《利用规定》第六条);以及对于涉密城建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保密规定执行(《利用规定》第四条)。
依据《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有关规定,对城建档案复制利用做出明确规定(《利用规定》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于利用档案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利用规定》第十条)。
来源:上海规划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