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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拟征地告[2019]第102号 2019-09-25

徐泾镇二联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 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19)15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7、8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青浦区徐泾镇东至诸光路、南至天山西路、西至东向阳河、北至虬江

二、用途:公共绿地(西虹桥商务区天山西路北侧02-03地块绿化整治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青浦区 征地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所属村委会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9年10月8日之前向区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联系人:   周园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59200962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