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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416号 2024-11-06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 416 号

香花桥街道新姚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4〕180 号,国家拟征收你村 5 组、9 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青浦区香花桥街道 东至胜利路,南至怡飞柯, 西至赵屯港,北至高河泾。

二、用途:一类工业用地(青浦工业园区 H-18-16 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2024)》 (沪规划 资源规〔2023〕6 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024)》 (沪规划资 源规〔2023〕6 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 2024)》 (沪规划 资源规〔2023〕6 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沪府规  〔2021〕13 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沪府规〔2022〕3 号)

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  镇( 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 乡)规划资源所、村(居) 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  作:

(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 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 材料,到 所属村委会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 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限制期限为一年:

(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 的,不得开工;

(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反映。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 757 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