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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19]第064号 2019-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70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金泽镇、青浦区金泽镇陈东村第二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陈东村第三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陈东村第一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二十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二十三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六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七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五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9800.7平方米、建设用地 3143.8平方米、未利用地 3050.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5995.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金泽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金泽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

1254.8

78487.74

0

0

0

0

78487.74

2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二十三村民小组

3193.7

199765.94

0

0

0

0

199765.94

3

青浦区金泽镇陈东村第三村民小组

16.5

1032.08

0

0

0

0

1032.08

4

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

692.9

43340.89

0

0

0

0

43340.89

5

青浦区金泽镇陈东村第二村民小组

5724.2

358048.7

0

0

0

0

358048.7

6

青浦区金泽镇

435.7

27253.03

0

0

0

0

27253.03

7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七村民小组

1337.7

83673.14

0

0

0

0

83673.14

8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二十村民小组

8889.9

556063.25

0

0

0

0

556063.25

9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

2328.9

145672.7

0

0

0

0

145672.7

10

青浦区金泽镇陈东村第一村民小组

9805.4

613327.77

0

0

0

0

613327.77

11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五村民小组

3584.5

224210.48

0

0

0

0

224210.48

12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六村民小组

2458.7

153791.68

0

0

0

0

153791.68

13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四村民小组

2081.2

130179.06

0

0

0

0

130179.06

14

青浦区金泽镇雪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

4191.1

262153.32

0

0

0

0

262153.32


合计

45995.2

2876999.78

0

0

0

0

2876999.78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11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11月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周园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上海市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