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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5〕第11号 2025-01-2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5〕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219、220、22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华新镇,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凤南组,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凤溪组,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刷布路组,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盛家宅组,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干泾组,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花园组,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青梗组,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杨字圩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3716.73  平方米、建设用地  11705.02  平方米、未利用地  319.34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5741.09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168.7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华新镇

321.97

54332.44

0.0

0

0

0

54332.44

2

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凤南组

363.89

61406.44

0.0

0

0

0

61406.44

3

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凤溪组

1765.54

297934.87

0.0

0

0

0

297934.87

4

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刷布路组

3404.08

574438.51

0.0

0

0

0

574438.51

5

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

1092.45

184350.94

0.0

0

0

0

184350.94

6

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盛家宅组

1.00

168.75

0.0

0

0

0

168.75

7

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干泾组

3247.11

547949.81

0.0

0

0

0

547949.81

8

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花园组

1607.96

271343.26

0.0

0

0

0

271343.26

9

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青梗组

2579.76

435334.51

0.0

0

0

0

435334.51

10

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杨字圩组

1357.33

229049.44

0.0

0

0

0

229049.44


合计

15741.09

2656308.97

0.0

0

0

0

2656308.97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5 年 02 月 26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佳音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6235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5 年 0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