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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补告〔2026〕第52号 2026-08-21

沪(青)征地补告〔2026〕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6〕第94、95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朱家角镇,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八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九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六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七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三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十二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四村民小组,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五村民小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9473.65  平方米、建设用地  355.07  平方米、未利用地  1283.89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21112.61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 按朱家角镇151.50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青浦区朱家角镇

403.13

61074.2

0

0

0

0

61074.2

2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

295.24

44728.86

0

0

0

0

44728.86

3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八村民小组

8507.75

1288924.15

0

0

0

0

1288924.15

4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九村民小组

1068.24

161838.37

0

0

0

0

161838.37

5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六村民小组

2709.54

410495.31

0

0

0

0

410495.31

6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七村民小组

418.54

63408.82

0

0

0

0

63408.82

7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三村民小组

39.36

5963.05

0

0

0

0

5963.05

8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491.14

74407.71

0

0

0

0

74407.71

9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四村民小组

1148.95

174065.94

0

0

0

0

174065.94

10

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第五村民小组

6030.72

913654.08

0

0

0

0

913654.08


合计

21112.61

3198560.49

0

0

0

0

3198560.49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6 年 09 月 20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  青浦区  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旻佳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联系电话:59209073  监督电话:338619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6 年 0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