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告[2019]第023号 2019-0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24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青浦区新塘港路(珠溪路-港周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港周路、西至珠溪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朱家角镇462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9.9平方米、建设用地136.1平方米、未利用地4126.9平方米。
2、 青浦区朱家角镇横江村24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青浦区朱家角镇盛家埭村1332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14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79.9平方米。
4、 青浦区朱家角镇盛家埭村第八村民小组844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15.5平方米、建设用地2844.6平方米、未利用地889平方米。
5、 青浦区朱家角镇盛家埭村第九村民小组680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76.3平方米、建设用地3784.7平方米、未利用地1446.7平方米。
6、 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村2088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48.1平方米、建设用地17340.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434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592.7平方米、建设用地24105.9平方米、未利用地6642.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95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96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97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9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7月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