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告[2023]第1001号 2023-06-2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告[2023]第1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2]10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新建青浦区青赵公路西延伸段二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西八路、西至规划五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15组1177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36.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40.5平方米。
2、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4组132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26.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青浦区盈浦街道天恩桥村1组5947.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1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3.6平方米。
4、青浦区盈浦街道天恩桥村1917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609.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67.7平方米。
5、青浦区朱家角镇水产村1331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90.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27.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15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776.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769.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1]第226、227、22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7月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33861923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