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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征地房补告〔2023〕第1号 2023-08-31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房补告〔2023〕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2〕第207、208、209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青浦区重固镇,东至曹家宅路,西至赵重公路,南至规划街坊,北至规划街坊;

2、非居住房屋产权数2,建筑面积8275.22平方米。

二、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产权证面积 350 元/平方米;

⑥奖励费标准:按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奖励 50

万元/户;

⑦其他费用: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内部装修装饰评估得出。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3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

三、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9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夏雨澄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33861923 监督电话:33861959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