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国有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产运行包括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购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买、划入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资产使用是指企业资产的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企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七条 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企业拟购置、使用、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购置、使用、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有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特别重大的,报区政府审批。各区属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对所属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有关审批(审核)。各企业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区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企业报国资委备案的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企业账务处理应按照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购置、使用、处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资产运行管理的信息化,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运行情况,实行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产购置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招投标、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购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企业接受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划入,应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依据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及时账务调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区属企业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资产自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购买、接受捐赠、无偿划转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 资产对外投资与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履行有关企业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企业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企业资产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无偿出借给非国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产拟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无偿出借给其他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逐级报经区属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涉及较大金额的资产,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无偿出借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含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按照《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 出售、转让是指变更企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企业出售、转让企业产品以外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出售、转让企业产品以外的资产,以按规定权限由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国资委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八条 资产置换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企业资产置换,应同时对换入和换出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按规定权限由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合理确定置换资产和补价,确保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区区属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无偿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由划出方企业报所属区属企业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本区区属企业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分别逐级上报所属区属企业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区属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重大资产无偿划转,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三)本区企业向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给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逐级上报所属区属企业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区企业向本区以外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应经所在区属企业审批或审核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无偿划转决策、协议和批准文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无偿划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逐级上报区属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捐赠金额较大的,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拟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三)企业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决策、文件;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三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企业资产报废、报损,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及时清理确认,合理消化相关损益。非正常损失,应切实查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废、报损金额较大的,报区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委、各区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资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下属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区供销社的资产运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委、办、局、镇、街道下属及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执行本办法时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各区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所属资产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