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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2008-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管,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 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对本区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五条 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管工作的需要,由区国资委统一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国资委统一支付,专项使用。

  第六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七条 委托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八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区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十二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向区国资委专门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对涉及国家安全等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情形的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予以披露,并按照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保留事项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属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和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委应建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予以通报或者限制其审计业务等处理,触犯法律法规时应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和监事会稽核等工作制度,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属集体企业一并执行。

(2008年11月7日经青浦区人民政府青府办发〔2008〕68 号批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