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1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 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 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投资原则)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和区国资委对企业投
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区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区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五条(企业职责)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
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责任追
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国有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负责人会议)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 要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
程序。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各位参加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的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
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本区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或核准;
(三)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核准
意见;
(四)督促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五)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主要内容)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五)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上报)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年底前向区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2 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应附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备案和核准)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区国资委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重大投资项目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和调整)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在通过董事会( 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审议后及时将调整内容及原因等情况报区国资委。属于主业内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备案;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十四条(金融投资管理)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管理)防止管理链条过长,按企业投资关系,严格控制企业层级,企业直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有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超过二级的,要尽快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投资分析报告)区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国有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国有企业应于下年度3 月底前正式上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制度备案)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重大投资项目事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额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国有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单项形成决议,在审议通过后以请示形式及时上报区国资委初步审核。区国资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特别事项)已纳入国家、市及区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不再列入重大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但国有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家、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文件送区国资委备份。
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国有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 周内通过经济运行分析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处罚)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区供销社、其他国有企业以及国有
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